河南南阳,女子的丈夫在外地打工,她一个人带着3岁女儿在家。事发当晚,女子听见狗子狂吠不止,透过窗户发现一个黑影正在鸡棚里。女子不敢出门,遂找来鞭炮点燃后扔出。第二天,女子发现一名男子死在鸡棚里。事后,男子家属向女子索赔50万,并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女子却说这是正当防卫。法院审理后这么判了!
(案例来源:南阳中院)
孙芳芳的丈夫常年在外打工,平时的时候,都是孙芳芳和三岁的女儿共同生活。
女子本弱为母则刚,虽然孙芳芳从来不怕吃苦,但是每逢夜深人静的时候,孙芳芳心里还是忍不住有些害怕。为此,丈夫不在家的时候,孙芳芳都会在天黑之前锁门。
事发当天,孙芳芳被狗子的叫声吵醒。她赶忙从床上爬起来,披上衣服后并不敢出门,于是透过窗户往外看。
果然,一个黑影出现在鸡棚里。孙芳芳心想,肯定是有人欺负她家里没个男人,这是来家里偷鸡。
想到这里,孙芳芳找出鞭炮,点燃后径直扔向黑影。随着鞭炮声消失,院里面也没有了动静。孙芳芳以为小偷已经被吓跑,于是返回床上继续睡觉。
第二天一早,孙芳芳就来到鸡棚里查看情况,却发现一名男子倒在鸡棚中。警方来到现场后,确定男子已经死亡。
经过对孙芳芳的调查,民警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还没等孙芳芳反应过来,男子的家属就上门,向孙芳芳索赔50万,并要求孙芳芳承担刑事责任。
法庭上,男子家属提出以下理由:
经司法鉴定,男子本就患有心脏病,受到惊吓后死亡。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死亡抚恤金。
本案中,孙芳芳将点燃的鞭炮扔到鸡棚,导致男子受到惊吓死亡,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孙芳芳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不过其扔鞭炮的行为,是导致男子死亡的直接原因,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条件。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经公安机关的现场勘察,确定孙芳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孙芳芳辩称:
事发当晚听到动静后,孙芳芳起床查看,发现有人出现在鸡棚里准备偷鸡。为了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侵害,这才进行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孙芳芳只是想将男子赶走,主观上并没有致其死亡的故意。且行为上存在防卫性质,故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孙芳芳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法院审理时查明,该男子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已经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男子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本就存在过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偷鸡的过程中,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孙芳芳采取扔鞭炮的行为,应视为正当防卫。
《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孙芳芳构成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求。
对此你怎么认为?
(文中皆为化名)
没那个胆子,还敢偷鸡,找死。
向正义致敬!向法官敬礼!
理当如此
好判例
还是那句话,谁死谁有理
真他妈的扯蛋,这还说啥,活该!
👀背后,什么都……
如果是被鞭炮直接炸死的,也顶多算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因为死者有两罪在先。
一切不道德的事后果自负
这个贼太笨了,正确做法应该偷人。
这个法院才做的对
在自己院放鞭炮,想怎么放就怎么放
判决是正确的,起因是偷鸡在先,才酿成后面的结果。
正确的判决
女人限制燃放鞭炮时放了,应该罚款二百元。
做为法官,判应何案子都必须向正义的一力卜靠宠:更不能伤害到没有过错的一方,你偷东西死在别人家,还要别人赔偿天理何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