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55岁大妈睡觉时,被一七旬大爷强行搂抱,并欲与之发生关系,大妈因极力反抗,使得老人并未得逞。然而,事后警方却认定大爷的行为是猥亵,不是强奸,还以大爷年迈为由,不拘留大爷。坏人得不到惩罚,于是,大妈怒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并以刑事案件立案。法院这样判! (来源: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晚18时45分时,干了一天活的陈大妈早早地便躺在床上休息。 由于天气太热的缘故,所以陈大妈睡觉时并未将门锁死,而是半掩着。 不料,72岁的丁大爷正好路过此地,看到熟睡中的陈大妈风貌犹存,于是偷偷溜进屋内,一把抱住陈大妈,并对其一顿乱摸。 陈大妈吓得一咕噜坐起,并朝着丁大爷反击,由于年龄差太大,丁大爷体力终战不过陈大妈,于是,丁大爷很快被制服。 当日,公安机关决定受案调查。 事后,公安机关认为丁大爷的行为属于猥亵,故对其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但因丁大爷年龄过大,所以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这不就相当于没罚吗?” 陈大妈认为,暂且不说拘不拘留的问题,而是自己差点被强奸,而不是单纯的猥亵。 根据法律规定,强奸(未遂)属于刑事案件,警方却以行政处罚为由处理此案,属实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 于是陈大妈怒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改为刑事处罚。 不料,一审法院也认为公安机关处罚得当,不服气的陈大妈又将公安机关告上二审法院。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认为丁大爷的行为尚不构成刑事案件,于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的规定,给予丁大爷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只是由于丁大爷犯事时,已满72周岁,于是警方又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三)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执行。 所以,如果警方认定事实清楚的话,这起案件中对丁大爷不予执行的处罚就是正确的。 但是,陈大妈却认为丁大爷属预谋上门犯罪,且其案涉违法行为应属暴力强奸行为,只是由于意志外的因素,使得其未能得逞。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纵观整起案件,除了陈大妈口述之外,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不能认定为丁大爷具有强奸的故意。 更何况,陈大妈称其胸部疼痛,所以警方建议拍照取证,岂料陈大妈觉得受伤部位是隐私部位,故不愿配合拍照固定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