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一女子去鞋店买鞋,店员看她试穿5双都不买,直接索要10元试鞋费,还扬言

史涣评案 2024-11-03 12:55:33

江苏淮安,一女子去鞋店买鞋,店员看她试穿5双都不买,直接索要10元试鞋费,还扬言:不想买就别试穿,瞎耽误我们时间,只可以免费试穿2双,试穿5双以上不买就交服务费,费用根据试穿的双数计算。我们只针对个人胡搅蛮缠、不尊重服务人员、践踏别人劳动力的人索取服务费。女子愤怒的打了12345进行了投诉。没想到,评论区却都帮着鞋店说话。 (来源:潇湘晨报) 杨彤生日这天,父亲给她转了个6666元的大红包,她约好友小琳去逛街,准备给自己买双鞋子,当生日礼物。 她们走进一家鞋店,一股淡淡的皮革味道扑鼻而来,款式新颖的鞋子整齐地摆放在货架上,她想买白色长靴,搭配裙子。 杨彤很快被一双白皮靴吸引,一摸还是真皮的,价格1288元,在她的预算里。 她问店员可以试穿吗?店员爽快的说当然可以,然后问杨彤平时穿多大码?就去储物间取了她的尺码。 杨彤坐下脱掉自己脚上的鞋子,小心翼翼地穿上新鞋,站在镜子前仔细端详,她觉得这款鞋子上脚效果可以,但是脚不是很舒服。 随后,她又陆续试穿了另外2双白色的靴子,进行比较,这期间小琳又拿来2双拖鞋,让她试穿看效果。 试穿后的结果就是,每双效果都可以,但是穿着不是很舒服,不是鞋面有点窄,脚趾受委屈,就是不轻便,走起路来有点重。 杨彤想再继续逛一下,货比三家再做决定。 女店员一看杨彤没买的意思,脸色阴沉下来,她走到杨彤身边,语气生硬的说:你已经试穿了5双鞋子了,如果没有打算买的话,我们需要收取十元试鞋费。 杨彤愣住了,她没想到会有这样的规定:啥?试鞋还要收费?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 店员冷哼一声:这是我们店的规定,试穿2双是免费的,但超过五双不买,就收取服务费。毕竟,我们不能白服务。 杨彤感到很恼火,她觉得自己被不公平对待了:你们为啥不早说?也没在店里公示?要知道你们这样,我试都不试,这不是欺负人吗?想强买强卖吗? 店员回怼:我们店员少,顾客那么多,没时间一个个提醒。如果你不想付这个费用,就不要耽误我们的时间。我们没办法给每个顾客试穿多双鞋。 杨彤气的面红耳赤,10元不多,但不是这么回事,谁买鞋前光看款式不试穿?鞋子舒服不舒服,只有脚知道,试穿是鞋店必须提供的服务,一看不买就收试鞋费,简直太奇葩了。 杨彤也不是软柿子,她拿起手机,拨打了12345投诉热线。 对于这件事,店家做了回复,认为杨彤诋毁了鞋店的声誉,看她是大学生就不追究了。 但是,她们收试鞋费不是针对每一个顾客,而是针对像杨彤这样胡搅蛮缠、不尊重服务人员、践踏别人劳动力的人。 杨彤愤怒的拍了视频,发布网络,很快受到关注,引起热议。 可没想到,大家却都向着鞋店说话,说应该收,但是必须挂牌并且告知,而且还要定在5次以上,否则就是欺诈。这样既可以阻止那些没有底线的消费者,又给服务人员适当的补偿。 支持收试鞋费,试衣费。有些人试了10几双鞋,10几套衣服,最后不买。嫌这嫌那,说七道八的,任何老板都会生气。看了款式和品牌之后,就到网上买去了。 可以要服务费,但是要提前告知,说清楚了,您试两双以上的,如果不买,就收费,顾客接受就继续,不接受,就走人,也还可以吧,如果没有提前告知,那就不该收钱 杨彤感到有些无助,她不明白为什么自己的合理诉求,会受到这样的质疑。 那么,从法律角度,关于杨彤被索要试鞋费这件事,怎么认定? 1、商家没提前告知试鞋费的存在及收费标准,侵犯了杨彤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商家应当在杨彤试鞋前,明确告知相关费用情况,否则其行为构成违法。 2、杨彤作为消费者,有权在鞋店内自由挑选并试穿鞋子,以决定是否购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家因杨彤试穿多双鞋子,而没购买便索要试鞋费,实际上是对杨彤自主选择权的限制和侵犯。 3、商家与杨彤之间,并没就试鞋费达成任何书面或口头协议。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因此,商家单方面要求杨彤支付试鞋费的行为,缺乏合同依据。 任何合同的成立,都应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和一致同意。 对于杨彤被收试鞋费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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