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男子驾车途中,后座朋友对其妻子动手动脚,男子劝阻无效后,狠狠揍了朋友一顿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03 17:55:31

湖北,一男子驾车途中,后座朋友对其妻子动手动脚,男子劝阻无效后,狠狠揍了朋友一顿。事后,朋友报警,男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可男子认为对方挑衅在先,自己是正当防卫。法院这样判! (来源: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据悉,今年2月21日0时许,男子游某和朋友聚完餐之后,有人建议一起去玩牌。 于是,游某载着老婆程某、朋友陈某、李某,一起去另一朋友家打牌。 然而,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李某却不老实,多次用手触碰坐在副驾驶的程某。 “我警告你,少对我老婆动手动脚!” 不料,李某却愈发猖狂,动的更欢了!嘴里还嘟囔着:“我就动,我就动,你能把我怎么着?” 朋友妻不可欺,这是谁都懂的道理,可李某却偏偏要玩擦边球。 随即,游某将车停在路边,后走下车打开后座车门,一把将李某拽下车,对着李某就是两巴掌。 两人胡扯中,李某最终未能战胜游某。 当把李某打趴下之后,游某便载着老婆程某扬长而去。 后李某报警。 《治安处罚法》第43条第1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 因游某不仅殴打了李某,还打了劝架的陈某,故警方对游某处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不料,李某又做了一份伤情鉴定。经司法鉴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游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违反《刑法》第234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鉴于游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罪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加上游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游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庭上,游某对自己殴打他人的事实供认不讳,但游某及其辩护律师认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处罚属实判的有点重了。 1、李某本身有重大过错,游某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防卫过当的性质。 2、游某是看到自己妻子被挑逗后,才伤害他人的,主观恶性小,悔过态度良好。 3、打完李某后,游某还赔付了李某11万元钱作为补偿,已取得李某的谅解。 4、游某在看到李某流血后便停止攻击,属于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游某的辩护律师认为,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和经过(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以及游某当时所处的紧张局面(妻子被猥亵),本案应依法认定游某的行为为防卫过当。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所谓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本案中,游某已经着手实施伤害行为,在看到李某流血后,也确实主动放弃继续伤害李某,但问题是,看到李某流血后,游某并未采取措施,防止伤害结果发生,而是驾车扬长而去。 因此,法官认为游某不构成犯罪中止。 其次,游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个人或者他人生命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对制止不法侵害所实施不超出明显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所谓正当防卫必须要生命安全受到不法侵害时,本案中,纵观整个案件,车上除游某、程某外,还有劝架者陈某,程某并无遭受不法侵害的危险。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建议,判处游某有期徒刑6个月。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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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11-03 20:34

    这种事情,以前公司有一个同事也是这样对一个女同事动手动脚,后面好像被打成猪头还跟别人借钱赔偿,零几年的时候,被打成猪头还陪了好几万别人才放过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