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女子回到新房以后,发现家里的卧室、沙发上,多了许多计生用品,甚至还有一股刺鼻的味道。女子查看监控以后才发现,16岁儿子的朋友,带了许多男孩女孩,将这里当成了开房、偷食禁果的最佳场所,现场相当的不堪入目。 (来源:潇湘晨报) 看着床上和沙发上用过的计生用品,范梅(化名)忍不住想吐,她无论如何都没有想到,她新装修的房子,还没入住,就被糟蹋成了这样。 事情要从几个月前说起,范梅将房子装修好以后,因为要通风、晾晒,就没有第一时间入住。 范梅有个16岁的儿子阿强(化名),学习成绩一般,交了一些不上学的狐朋狗友。范梅为了让儿子的学习成绩有所提升,特意送他去了寄宿制学校。 当天,恰巧阿强不上学时,邀请了几位要好的朋友到家里居住。范梅对此事是知情的,也没有过多的干涉,毕竟孩子该有的社交还是要有的。 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是,阿强的朋友得知这个新家没人居住以后,竟然萌生了坏心思。他在阿强输入防盗门密码的时候,偷偷将密码记了下来。 等到阿强去寄宿制上学以后,这位朋友开始了他的作恶之旅。他邀请了他那些不三不四的朋友,有男有女,在范梅的家里肆意的玩耍起来。 此前,范梅家有收藏茅台酒的习惯,也被这些男男女女挥霍一空。等到范梅发现时,不仅家里的酒没了,地上还多了烟头,沙发、床更是被折腾的不成样子。 范梅通过监控发现,这些男男女女年龄都不大,疑似都是未成年人,甚至他们有人还将部分视频发布在了网上炫耀、逞能。 范梅通过社交软件找到这些孩子,想要讨个说法时,直接被对方予以拉黑。不得已之下,范梅将此事曝光到了网上,想要让对方父母给个说法。 有网友表示,看完这群人的所作所为,可以看出范梅儿子阿强也不怎么样,怕是阿强主动给的密码也不一定;也有网友称,这就是精神小伙和精神小妹,直接报警,让法律来严惩他们。 那么从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1、如果真如范梅所言,这几位朋友系记住密码以后,偷偷进入范梅的房间内,那么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盗窃。 首先,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几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范梅家中以后,任意毁损、污损家中生活用品,严重影响范梅家的正常生活,已经达到了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定罪标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几人对范梅家中的物品进行了破坏,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但不做单独评价,而是评价在非法侵入住宅罪里。 其次,几人在进入房间以后,未经主人允许,擅自将屋子内的茅台酒一饮而空,已经构成盗窃。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至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河南省对于盗窃数额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上、400000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也就是说,几人到底会被判刑多久,要根据几人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来判定为但个人认为,以茅台酒的价值来判定,几人最起码构成盗窃罪是没有争议的。 然后,就是年龄的问题,根据刑法规定,只要年满16周岁,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几人在进入房间时,获得了范梅儿子阿强的同意,那么是否构罪还是有待商榷的。 虽然阿强不属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但作为房屋的共同居住权人,在他同意的情况下,他的朋友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纵使几人真的是合法进入,但进入以后肆意的毁坏家里的财物,也构成典型的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简而言之就是,几人如果作为未成年人没有资金赔偿,那么就由其监护人赔偿。 最后,发生这样的事,也确实说明阿强交友不慎,笔者还是建议,范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同时,也一定要净化阿强的交友圈。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护苗有我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