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相国贾师训墓志,再现辽代审判制度

坚持走路 2024-11-04 08:58:19
【相国贾师训墓志并盖】 辽寿昌三年(1097) 20世纪初发现于河北省平泉县邢家沟 志石纵100厘米,横95.2厘米,厚17厘米。 志盖完整;志身断裂,右部残缺。 志盖篆书“大辽故相国武威贾公墓志铭”4行12字,四隅饰牡丹纹,周边刻冠饰十二生肖的文官像。 志身存54行,首题“故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致仕赠侍中贾公墓志并序”。 志文详述贾师训郡望世系及生平事略,其中多关涉辽代法制。 贾师训(1032-1096),字公范,辽滨人(今沈阳辽滨县)人,14岁由乡解抵京师, 35岁授秘书省著作佐郎,后历仕恩州军事判官、锦州永乐县令、大理寺丞、中京留守推官、同知永州军州事、鸿胪少卿等职,终仕尚书左仆射、中京留守。寿昌二年(1096年)冬卒于中京私第,时年65岁。诏赠侍中,谥曰“靖懿”。 据志文,贾师训多次充任按察、刑狱、谏议之职。在恩州军事判官任上以审盗马案而闻名。其为官期间公正廉洁,不畏权贵。 由于贾师训在为官期间注重惩治违法官史,收到“乡邑大治”“其弊寝息”之效。 辽代审判制度有其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R] 审判注重证据,允许刑讯逼供。 《贾师训墓志》中载:“其调恩州军事判官后,审理盗马案件,‘诘问得实,引质之,始伏其罪’。”这里的“诘问得实”,也是通过诘问获取当事人的口供、情况属实,予以裁断。 [二R] 司法审判依据法律。 辽太祖时“定契丹及诸夷之法,汉人则断以律令”,辽太宗时“一等科之”,萧太后“一以汉法论”。 《贾师训墓志》载:“参掌宪律”。这些说明辽代在审理、判决过程中,注重依法审理、依法判决的“罪刑法定”的倾向。 [三R] 为了防止冤狱,除了听诣台诉外,还建立互核制度。 这大概是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雏形。辽道宗清宁二年,命诸郡长吏如诸部吏与僚属同决罪囚。 《贾师训墓志》记载:“公至府,促吏条别其事,随小大皆部析无留。又择高年有行之吏,与法官参掌宪律,席之座右,随簿所上,辄付谶之。”所引资料中的“择高年有行之吏”议事这是契丹的传统。贾师训为中京留守,让地方长吏参与司法审判。 [四R] 辽代对罪犯的判决,也向犯人和家属宣布,并取犯人的服辩,即犯人认罪的意思表示。 《贾师训墓志铭》载其“每有疑讼,付之辨析必白”。后受诏按察河东路刑狱,听说有酋豪负势,诈良民五百口为部曲(奴婶),“公何得其情,乃召酋豪诘之,一言切中其病,语立塞,遂服,因籍其户还官。”如果犯人不服判决,允许当事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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