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二十七年,即公元1938年,2月7日汉口《大公报》,印有“敌寇兽行目击记”一篇文章,其中说道: 我元月初才从滁县逃出,去年12月26日以前,我一直留在南京,并且有10多天一直被扣押在敌营里。 我本是军部一员,负责通讯工作,13日未及出城,在一家没人的铺子里被俘了。因我换了便衣,手上也无老茧,日本人以为我是良民,于是让我担当水夫,为他们挑水做饭。 被押着走在街上,心中无比难过,路边东一个、西一个,全都是尸体。多半是一堆血肉棉衣在一起模糊着,肚皮被扒开,眼珠也没了,后来才知道,日本人把挖了割了的东西卖给浪人换钱。 后来走到一所还算完整的院子里,门口贴了白条子,写得都是日本字,另外还挂着一面太阳旗。里面有几个同胞,袖子上勒着白布,上面有个红色十字,不久我也得到一个,这就是我们的护身符。 此后十几天里,我跟日本人混熟络了,一个会说中国话的官佐往江北开拨之前,为我开具一张证明,证明我是给他们干过活的。有条子在手,我也就更安全一些。但我并不感激他,因为这些天里我见了太多他们干下的勾当。 我被俘的那天下午,日本人吩咐我烧水,又让我把烧好的水用铁桶拎到屋里,官佐们要洗澡。我方才走进去,便一眼看见了两个年轻姑娘掩着一条毯子躺在那里,两个满脸横肉的官佐,一人穿一件女衣在相对狞笑。我很清楚他们对那两个姑娘干了些什么,我因没法帮助她们而感到痛苦,只得放下水桶,昏着脑瓜做出去了。后来这种事情见多了,惨叫声、哭喊声也听得多了,人也就麻木了。 又有一天,一个日本伙夫给我看了一张照片,上面明明是大江,水里满是浮尸。我明白他是在炫耀“战绩”,同时也想看一下我的反应。我尽管心中淌血,也只能对他回以苦笑。 一个傍晚,日本人招呼我将两具女子裸尸弄出去丢掉。我没有车可以用,只能往外背。背到一处污水坑,日本人命令我丢进去,我请求他们允许我将尸体掩埋。他们不答应,我只能狠心将尸体往坑里一抛,返回去再背另外一具。 几天后,我被押到一个学校里,里面已经住了一部日本军,并且还有差不多100多个被俘的士兵和百姓。敌军当然不会养活他们,就是16日那天下午,他们被一批一批地扒了衣服,虽然挣扎也不得行,都连手带脚地捆起来,用铁钎、刺刀乱捅乱扎,把人一个个刺成血人,有的双眼都被刺烂,可惨可惨。 剩下那些,被强迫在空地上挖坑,然后围成一圈跪在坑沿上,不跪的话,立时就要挨刺刀,那当然就只有跪啦。日本人接着就从后边朝着他们的后脑开枪,枪声一响,尸体自然就跌进坑里去了。杀完之后,掩埋的工作就该我们这些“白箍儿”来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