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一女员工在周末休息时,走进了自己工作的超市,打算购买一些打折的生活用品。然而,当她满心欢喜地结账时,却遭遇了意想不到的风波——超市经理突然将她拦住,指控她盗窃,甚至当场决定开除她! 面对突如其来的指控,女员工满脸困惑,反驳道:“我也是消费者啊!”经理却冷酷回应,她“没有资格购买”。这一言论引发了更大的疑问:难道在自己工作的地方,她就不能享受作为客户的权利吗? 【信源】来源:1818黄金眼 超市这波操作有点迷 周晓芸在超市当了三年的日化用品推销员,对各种打折信息了如指掌。 这天正好是超市打折,她想起家里缺洗衣液和卫生纸,就决定去超市买点。 挑完东西,付完钱,正准备回家,却被经理熊伟叫到办公室。 熊伟一脸严肃,指责她购买打折商品违反规定,属于“内部盗窃”,当场宣布开除。 周晓芸懵了,自己花钱买东西,怎么就成“盗窃”了? 她努力据理力争,但熊伟完全不听,甚至还让保安把她赶了出去。 协商没结果,周晓芸只好找媒体帮忙。 这事儿主要就两个问题:周晓芸买打折商品算不算偷? 超市以此为由开除她是否合理? 先说“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说的是,盗窃就是非法占有别人的财物。 周晓芸买东西付了钱,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天经地义的消费行为,哪来的“非法占有”? 超市说她“盗窃”,纯属污蔑。 然后我们再说开除,超市拿出他们的《员工禁止条例》第九条,说员工不能买出清的商品。 问题是,这条规定语焉不详,没说休息日买算不算违规。 就算算违规,也不能直接开除吧? 《劳动法》说,只有员工严重违反了工作纪律或公司的规定,才能被辞退。 周晓芸的行为既没给超市造成损失,也没造成啥不良影响,开除处罚明显过重,说句“杀鸡用牛刀”也不为过。 我们要知道,公司制定规章制度,主要是为了引导大家规范行为,保护公司利益,但规章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超市规定“禁止员工购买打折商品”这事儿,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第五条的自愿原则。 员工作为消费者,可以自由选择买什么,超市不能干涉。 再说,就算员工不能买打折商品,那也得把规定写清楚:什么商品不能买? 什么时间不能买? 不能一刀切,更不能无限扩大解释,把员工正常的购物行为歪曲成“盗窃”。 而周晓芸被欺负成这样,肯定不能忍。 她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超市撤销开除决定,赔偿她的损失,恢复她的名誉。 还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曝光超市的霸王条款。 有些网友说,周晓芸太“较真”了,不就是几块钱的折扣商品吗,至于闹这么大吗? 这不仅仅是钱的事,关键是原则。 今天你为了几块钱的折扣商品忍气吞声,明天就可能为了其他的事情妥协退让。 保护自己的权益,从来都不简单。 也有人说,超市的规定也有它的道理,是为了防止员工“内部消化”,损害公司利益。 但问题是,超市的规定过于粗暴,没有考虑到员工的正常需求。 而且,就算要防止“内部消化”,也应该有更合理的办法,比如限制购买数量、设置购买时间等等。 还有人说,这个事件反映了企业管理的漏洞。 一个规章制度,竟然可以被如此随意地解释和执行,这说明企业的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公司应该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各种制度,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发生。 这个事件也引发了人们对“职场PUA”的讨论。 熊伟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场PUA”? 这需要进一步分析。 但无论如何,熊伟的行为都给其他管理者敲响了警钟:不要滥用职权,不要欺压员工,要尊重员工的合法权益。 最后,想对周晓芸说一句:加油! 你的勇敢,值得我们学习! 相信正义终将到来!
规矩再严也没用,办法多了去。好东西可以悄悄的藏起来,到打折的时候要老公来买。自己笨被抓了,爽快点,立正挨打。
明显的很了,两人不对付。经理了算找了茬
规矩再严也没用,办法多了去。好东西可以悄悄的藏起来,到打折的时候要老公来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