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葩了!”四川南充,两名男子夜半在酒吧与陌生女子相识,随后将微醺的女子带至酒店开房,期间与之发生关系。事后,女子向男方索要10000元,男方只给了5000元,剩下5000则打了欠条。再后来,女子气不过朝着男子脸上狠狠地扇了一巴掌,男子非常生气,表示女子收钱是在卖淫,剩下的5000元不给了,女子见状,遂赶紧拨打报警电话,声称自己遭到了强奸,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法院) 事发当天,男子张强和朋友江小春来到酒吧放松。酒吧里灯光闪烁,音乐震耳,他们很快结识了女子那王荔和她的姐妹。几人尽情玩乐,不知不觉就到了凌晨 3 点。 张强和江小春热情地邀请王荔去吃烧烤,王荔虽已有醉意,却点头同意。 然而,张强和江小春并没有去烧烤摊,而是把王荔带到了事先开好房间的酒店。 江小春先带王荔进了房间,其趁着王荔醉酒之际,与之发生了关系。 二十分钟后,江小春出来叫张强进去。张强进去后同样欲行不轨,却遭到了王荔的激烈反抗。“你不能这样!”王荔大喊。 张强不甘心,继续纠缠,结果手臂被王荔咬伤。张强一气之下打了王荔一巴掌,随后放弃。 而后,江小春也进入了房间,王荔愤怒地质问:“你们到底想怎么样?”接着她打电话叫来了男友。 男友赶到后,得知如此情况,遂怒扇了江小春一巴掌,然后掏出手机要报警。 王荔连忙阻止:“别报警,我不想让家人知道,我们想别的办法解决。” 经过协商,张强和江小春同意给王荔一万元。由于钱不够,他们先转账五千,又写了一张五千的欠条。 正当双方准备离开时,王荔叫住张强:“你刚才打了我一巴掌,现在我要打回来。” 张强无奈同意。王荔用力打了张强一耳光。剧烈的疼痛感瞬间将张强激怒,他抢过欠条撕碎,吼道:“你收了五千,有转账记录,这就是卖淫嫖娼,剩下的五千就不给了。” 王荔见状,便毫不犹豫地报警,张强和江小春同样为了赌气,选择在现场等候。 警察迅速赶到,以涉嫌强奸将二人带走。事后,张强和江小春坚称他们是嫖娼而并非强奸。 他们觉得王荔凌晨 3 点没拒绝跟他们出来,在事情发生后,又是她主动提出不报警要用其他方式解决,一万元也是她要的,还收了五千块。可以显示双方之间是金钱交易,并不存在强迫行为。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关于张强和江小春强奸行为的认定。 对于江小春而言,其在王荔酒醉、无力反抗的情况下,违背她的意愿与之发生关系,这种行为明显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江小春的行为属于使用暴力以外的其他手段(利用王荔酒醉状态),使王荔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从而强行与之发生关系,侵犯了王荔的性自主权利,应当对其予以刑事处罚。 而对于张强而言,其欲与王荔发生关系,虽因对方的反抗最终未得逞,但他的行为同样是违背王荔意愿的,属于强奸未遂。 在这个过程中,张强还对王荔实施了殴打行为,不过该殴打行为应被视为其压制王荔反抗的手段,已被强奸行为所吸收,不再单独评价为故意伤害行为。 综上,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张强和江小春应当受到相应的刑罚处罚。 2、张强和江小春的行为是否属于轮奸? 本案中,张强在江小春走出来后,知道其强奸了王荔,江小春后来也知道张强有同样的意图,但两人没有对这一行为进行事先沟通,所以不能认定为轮奸。 轮奸罪要求两人事先要达成一致犯意,且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互相提供了物理的、心理的帮助。 显然,在本案中,双方彼此之间不存在任何帮助,因此应认定为二人各自独立实施了强奸行为。 3、关于王荔收取 5000 元及欠条的法律性质。 江小春和张强认为给王荔钱并写欠条的行为可以将事件性质变为卖淫嫖娼,但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从整个事件过程来看,两人强奸行为在先,事后的给钱和写欠条行为并不能改变事件的本质。 而从民法角度看,这 5000 元可视为江小春和张强对王荔的赠与行为,并且不可撤销。 那么最终,院方综合全案认定,江小春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而张强则系强奸未遂,遂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2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