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21岁少年突然失去联系,家属事后才得知少年因嫖娼被拘,其家属认为,拘留时,首先得给家属说一声才对,于是一纸诉状将执法部门告上法院,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据悉,21岁的少年子宸在校期间不好好上学,还在社会上学了一身赖毛病,这让子宸的父母很是着急。 案发当日,子宸背着父母、学校去某小区一家名为“私遇SPA”的会所接受按摩。 不料,该会所恰好是警方蹲点查封的对象,于是子宸等6人被警方一锅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终,警方以子宸pc为由,依法对子宸作出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事后,子宸的父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理由如下: 首先,警方蹲点但不一次性抓捕的行为,存在放纵违法行为发生的故意。 本案中,抓获多名嫖娼人员,均是在同一地点不同时间抓获,而且女技师为同一人。 其次,在传唤及拘留子宸时,公安机关并未通知家属,程序违法。 另外,子宸是被冤枉的,他并未支付嫖资,不能认定为其具有pc行为。 所以,子宸父母的意思是撤销行政处罚。 但警方却称,当日20时30分,子宸等在场人员接受询问时,民警制作了《传唤证》《被传唤人员家属通知书》《勘验/检查笔录》。 子宸签字、摁压指纹,并当面向民警表示不同意通知家属,所以才没有通知家属,但已经通知了学校。 而且,子宸的违法事实清楚,行政拘留处罚并没有过错。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7条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条也明确,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将处罚情况和执行场所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但需要注意的是,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可以不通知家属: 1、与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可能会逃脱、隐藏、销毁或伪造证据; 2、被处罚人拒不提供家属联系方式或者有其他无法通知情形的,不过公安机关应当在决定书中注明。 本案中,子宸拒绝通知父母,并在《被传唤人员家属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而后得知子宸所在的学校后,鉴于子宸学生的身份,公安机关将此事告知学校,符合规定。 其次,子宸父母认为子宸未支付嫖资,并未pc。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证明子宸与对方已就嫖娼达成一致意见,并实际发生性关系,但因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未给付金钱。 故可以认定子宸与女技师之间存在my、pc的关系。 最后,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存在放纵违法行为发生的行为。 其实不然,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案涉房屋经常有陌生男女出入,在初步了解情况后,于事发当日在案涉地点进行蹲点,该行为属于正常的执法手段。 至于子宸父亲说的“同一地点、不同时间”中的“不同时间”,事实上,“不同时间”只是同一天内,分批逮捕具有连续性及延续性。 最终,法院驳回了子宸一家人的诉讼请求。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