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夫妻俩婚后多年不孕,抱养一个女儿。2年后,他们生下亲生女儿。多年后父亲去世,姐妹俩放弃继承权,让71岁老母亲继承全部财产。不曾想,母亲去世后,妹妹拿着遗嘱把一套住宅和一套门面变更为她自己单独所有。姐姐却说遗嘱无效,把妹妹告上法庭。案子先后经过两审,法院这样判了!
(案例来源:湖南中院)
2023年1月,39岁的陈梅顶着凛冽的寒风走进法院。
作为姐姐,把小2岁的妹妹告上法庭,并非她心愿,但为了公平,她必须这么做。
当年,陈大爷和王大妈结婚多年不孕后,于1984年5月,抱养一个女孩,取名陈梅。
夫妻俩结婚多年无子,对陈梅简直疼到了心尖尖上。
2年后,他们的亲生女儿陈丽出生。
虽然他们有了自己的亲生女儿,但他们对大女儿的爱并未减少一分。在抚养两个女儿的过程中,二人对陈梅和陈丽做到了视如己出。
姐妹俩结婚后,陈梅在邵阳市生活。陈丽在株洲市生活。
因为不在一个城市,照顾父母的重担,都落在陈梅身上。
无论是父母的吃穿用度,生活所需,以及生病住院,陈梅都不离不弃陪在两位老人身边。
亲戚邻居暗地里夸赞陈梅知道报恩。
陈梅永远忘不了,父母对她的养育之恩。 所以,当照顾父母的重担全落她一个人身上时,她无怨无悔。
亲生父母把她丢弃,如果没有养父养母,她的人生,指不定会成为什么样子。
多年后,陈大爷意外离世,姐妹俩为父亲办理了后事。
她们同时表示放弃继承遗产,由71岁的母亲一人继承。
大爷去世后,王老太瘫痪在床。陈梅把母亲接到家中,悉心照顾。
她深知对父母尽孝不能等,母亲年迈,她能陪伴的时间已经不多。每多看母亲一眼,她跟母亲的相聚就减少一日。
之后,王老太几次病重入院,陈丽住的远,不方便经常回来,是陈梅陪着母亲,在家和医院之间来回奔波。
这样的日子,她过了整整两年。
2022年11月,母亲在医院病逝,两姐妹悲痛欲绝。之后,她们为父母亲办了丧事。
陈梅原以为,父母去世后,她和妹妹就成为这世上最亲的亲人。
更让她感动的是,母亲去世后,妹妹跟她说:“姐,爸妈走了,咱俩是这世上唯一血脉与共的亲人,咱不争财产,当一辈子的好姐妹,可以吗?”
陈梅哭着点头。
如果不是父母养她,她将会是无根的浮萍,无依无靠。是养父母让她明白,这世上,真的有超越血缘的亲情。
可她万万没想到,母亲去世2个月之后,妹妹就拿着遗嘱,把母亲名下一套住宅和一间商铺,变更为她一人独有。
陈梅愤怒之后,感到彻骨寒心。
自从她们姐妹俩结婚后,妹妹在另外一个城市工作,照顾父母,全是她一人所为。
不论是金钱上还是精力上,都是她付出,但她无怨无悔。
她感恩父母对自己的养育之恩,她体谅妹妹远在他乡,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父母。
可她不能忍受,父母去世后,妹妹做出这样的事情。
所以,她把陈丽告上法庭,要求按法定继承均分遗产。
1、陈梅说:
第一,母亲瘫痪多年,妹妹远在另外城市,母亲一直由自己照顾。
这些年中,自己无怨无悔地照顾母亲,从未因妹妹疏于照顾有过怨言。
母亲去世后,妹妹嘴上说不争财产,背地里却悄悄把房产转移登记在她名下。有违诚信原则。
第二,母亲病重后,意识不清,而且母亲不识字,妹妹拿着的打印遗嘱,不符合遗嘱要件,应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既然遗嘱无效,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自己和妹妹共同分割父母的遗产。
2、陈丽说:
母亲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
母亲的遗嘱,由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作为证据。
自己有法律服务所出示的见证书和母亲的遗嘱,这些都可以证实,母亲这份遗嘱真实有效。
3、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本案中,陈丽提交了老人签名摁手印的照片,这张照片不能证明陈丽清晰地告知老人遗嘱内容。
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见证书,也不能证明法律服务所有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全程在场。
所以,这份打印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件。
第二,经邻居和居委会证实,陈梅跟两位老人之间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多年来对两位老人尽到赡养和照顾义务。
因此,陈梅享有继承权。
综上,法院判决:陈梅陈丽均等享有王大妈名下房产和银行存款继承权。
一审判决后,陈丽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位老人对养女和亲生女儿一视同仁,给陈梅心中留下最美好的温暖记忆。
正因如此,陈梅一人照顾养父母多年,却无怨无悔。
如果不是陈丽拿出那份打印遗嘱,想一人霸占老人留下的遗产,陈梅大概不会把妹妹告上法庭。
陈丽不仅输掉了官司,还失去了一个可以信任的姐姐。
对此,你怎么看?
实在想不通此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