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女子和9人喝酒又K歌到凌晨,她回家的路上,跌进坑里,等她被找到时已经死亡,父母悲痛欲绝,直接把9个聚餐的人告上法庭,索赔103.3万,后来可能觉得要的太多了,又改成98.4万。法院一审判决其中3人赔偿18.3万多元,其他6人无责,家属不接受,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红星新闻) 2023年12月的一天早晨,沙玉荣的母亲安大妈,早晨叫女儿吃早餐,才发现她竟然一夜未回,打电话也不接,她顿时不安起来。 沙玉荣家教很好,从来没有夜不归宿的情况,即使不回家,也会跟父母说。 前一晚,她说朋友格子请她吃饭,但没说晚上不回家,安大妈赶紧给格子打去电话,问女儿是不是住在她家? 格子接到电话时,还在沉睡,听说沙玉荣没回家,她一下子从床上坐起来,瞬间清醒了。 原来,2023年12月5日下午,沙玉荣接到格子的电话,说请她吃饭,还有格子其他8个朋友,大家认识一下聚一聚。 沙玉荣是个喜欢交朋好友的人,爽快的答应了。大家虽然是初次见面,但谈笑风生,一点都不生分。 吃饭的时候,只有沙玉荣和格子,还有她另外2个朋友喝啤酒,其他6个人滴酒不沾。 但这不影响气氛的热烈,年轻人聚在一起,话题多的说不完。吃饱喝足后,大家还没尽兴,其中一个朋友提议去K歌。 其中2个人有事没参加,先行离开了,其余8个人来到餐馆旁边的KTV唱歌,继续喝啤酒助兴。 狂欢了一会后,又有4个人陆续离开,包间里就剩沙玉荣和格子,还有格子的其他2个朋友。 但无论是吃饭还是K歌,一直是她们4个人喝酒,其他人都没参与。 4个人边喝边唱,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才解散,格子本想送沙玉荣回家,可她正跟另外两个朋友道别,嘱咐她们路上小心后,一扭头,发现沙玉荣不见了。 她找了半天没找到,实在困得不行就回家睡觉了。 她哪里知道,沙玉荣喝的酩酊大醉,头重脚轻,跌跌撞撞走进一个小巷子里,一下子跌进坑里,没爬起来…… 第二天,等大家找到沙玉荣,她已经意外身亡。 父母悲痛欲绝,把矛头直指其他9个聚餐者,认为她们席间劝酒,结束后没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才导致了沙玉荣的意外身亡。 安大妈和老伴,一纸诉状把9人告上法庭,索赔103.3万余元。庭审中,安大妈又把索赔的费用,降低到98.4万余元。 法院调查后,发现至始至终,其他6人都没喝酒,更谈不上劝酒,不存在侵权责任。 那么,接下来,就是确定和沙玉荣一起喝酒的格子,还有她的2个朋友,承担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担责的比例是多少了。 大家觉得,成年人的事自已负责!只要自己不强迫别人喝酒!为什么不起诉在小巷制造坑的人?沙玉荣是成年人了,不能出意外了,父母就想拉个垫背的。 成年人有自主行为能力,自愿喝酒时,在他人没有劝酒情况下,喝多少与他人无关,出事故判同桌人有责就是无理,法院该判事发坑的责任。以后聚餐喝酒已经是一件高危行为了,应该先签免责声明。 那么,沙玉荣出意外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沙玉荣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包括因饮酒可能导致的后果。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沙玉荣作为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她应当能够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包括饮酒可能带来的风险。 沙玉荣自愿参加聚餐并饮酒,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他人有强迫她饮酒的行为。 2、格子和她其他两个朋友,承担20%的赔偿责任冤不冤?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虽然其他6人没喝酒,但与沙玉荣共同喝酒的3人,包括格子、K歌发起者、另一名喝酒的人,在喝酒结束后,对沙玉荣没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没能预见到她可能面临的危险,因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这3人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3、案子经过2审最后尘埃落定。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一审法院根据具体情况,酌定了这3人的责任比例,分别为格子为10%、K歌发起者为6%,另一个是4%,三人共计赔偿18.3万多。 沙玉荣的父母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本案的判决是合理的。沙玉荣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共同喝酒的3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他们的责任是次要的,而且已经根据过错程度进行了相应的赔偿。 而其他没喝酒、没劝酒的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对于沙玉荣的醉酒意外身亡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