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河北,一男子因交通肇事罪被吊销驾照,并被提示10年内不得重新考证,男子不服,称交通肇事行为属于过失犯罪,不像醉驾具有主观恶性,交警凭什么让我10年内不得考证?法院这样判! (来源: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事发当日,男子王某驾车与王某虎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 随后,王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刑拘。刑事判决生效后,交警大队又对王某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最终,交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照)。 王某不服,十年内不能重新考证,那这十年简直是度日如年。更何况,王某觉得十年内不得考证这个规定不切合实际。 首先,《行政处罚法》第59条第4款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本案中,交警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出现了“提示”两个字,提示的意思很明显,它是指在语言表达中起到引导、提示、强调等作用的词语,并非规范性强制表述。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和第10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上述规定可知,醉酒驾车的处罚是五年内不得考证,而他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饮酒,交通肇事行为属于过失犯罪,在主观故意上,远比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造成交通事故逃逸的程度更轻。 所以,王某认为,十年太久,应该在五年以下。 另外,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优先适用于上位法。 需要注意的是,《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属于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竞争力远远低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且,该规定只是驾驶证的申领规定,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一审法院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1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本案中,王某违反了上述第(八)款的规定,至于“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考证只是对王某不能取得驾驶证期限的一种告知、提示,并非行政处罚的一种。 故一审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可王某坚持认为10年内不得重新考证处罚太重,于是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不争的事实。 但是,交警提示十年内不得重新考证,该项内容客观上限制了王某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是一种新的不利处分。 更可况,《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并非交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所应依据的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交警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处罚王某,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最终,二审法院责令交警大队在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图片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与本案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