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阳,男子在一饭点门口,捡到了装有10几张银行卡的卡包,其中一张卡后面,写着

史涣评案 2024-11-05 18:24:12

四川绵阳,男子在一饭点门口,捡到了装有10几张银行卡的卡包,其中一张卡后面,写着姓名和6个数字,他一试,6个数字还真是密码,让他心花怒放的是,十几张银行卡竟然都是一个密码,于是。他开始源源不断取钱,失主接到取款信息后,才发现自己的卡包不见了,赶紧报了警,这下事闹大了。 (来源:star星视频) 王明正在吧台收钱,“叮咚!”手机上进来2条取款信息。 王明愣了一下,他迅速解锁手机,只见短信提示他的两张银行卡,分别被取款了200元和300元。 王明心里咯噔一下,随即摸了摸口袋,这才发现装有十多张银行卡的卡包,不知啥时候不翼而飞。 他自己一直在餐馆忙活,一会前店,一会后厨,也没去银行取钱,应该是卡包丢了,被人拾到了,然后拿着去银行取钱。 更让王明胆颤心惊的是,他在一张卡后面写了密码,而所有的银行卡都是这一个密码。 因为王明记性差,银行卡多,一个卡设置一个密码,他根本记不住,为了图省事,也方便记,他就统一设置成一个。 更愚蠢的是,他还把密码写在一张卡后面,肯定是捡到的人发现了,轻而易举开始取钱。 当务之急,是立马挂失那张存款最多的银行卡,然后报警稍微慢一点,钱可能都被人取走了。 王明开了家餐馆,店面不大,也不起眼,但凭借实惠的价格,和家常的味道,生意还不错。 那些卡里有他辛苦攒下的积蓄,还有几张是用来周转生意的。他立刻放下手头的事,电话挂失了钱最多的那张卡。 但刚挂断电话,新的短信又跳了出来,他挂失的卡被ATM机吞卡了。 他脑袋直冒汗,又赶紧报了警。报警电话刚打完,又收到了另外两张银行卡被取款的消息,共取款6000元。 王明彻底慌了手脚,只觉得一股热血直冲脑门,整个人几乎要瘫软在地。 事情远比他想象的严重。以这样的取款速度,很快卡里的钱都被取光了。 民警很给力,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一家网吧把犯罪嫌疑人邱大勇抓获。 邱大勇交代,他半年前才回到绵阳,没有固定工作,整天游手好闲。 那天,他在王明的饭店门口无意间捡到了那个卡包,里面十多张银行卡让他眼前一亮。 更让他惊喜的是,其中一张卡的背面用圆珠笔,写着一个小巧的名字和六个数字,他试着把这几个数字输入ATM机,没想到,竟然真的成功了。 那一刻,邱大勇的心跳加速,他不敢相信自己这么好运,连续几天,他小心翼翼地用这些卡取款,生怕被发现。 每次得手,他都会找个没人的角落,数着那些不属于他的钞票,心里既有兴奋又不安。 正在他在网吧打游戏,挥霍这些钱时,民警从天而降,邱大勇的脸色瞬间变得苍白,他知道自己的“好运”到头了。 邱大勇说,他一开始只是想碰碰运气,没想到会越陷越深,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邱大勇因涉嫌信用卡诈骗,被依法拘留,等待他的是法律的严惩。 而王明,可能再也不敢把银行卡密码写在卡后面了。真是太大意了。 对于邱大勇捡到银行卡取钱这件事,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邱大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邱大勇拾得王明的卡包,并发现其中的银行卡及密码,随后通过ATM机取款,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构成要件。 案例中没明确提及邱大勇取款的总金额,但提到他多次取款,如果他取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00元,就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邱大勇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他拾得王明的卡包后,发现银行卡及密码,并多次通过ATM机取款,这一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很多人认为,捡到别人的银行卡,偷着取钱,应该是盗窃罪才对。 捡了别人的银行卡然后取钱,这个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捡到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如果数额较大,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邱大勇捡到王明的卡包后,发现其中一张卡背面写有姓名和数字,并试出这是银行卡的密码,随后多次取款,这就是很典型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呀。 虽然也有人认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盗窃罪,但是一般来说,盗窃罪更侧重于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信用卡诈骗罪则更侧重于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 邱大勇是冒用了他人的信用卡进行取款,所以更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对于这个案件,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刑法

0 阅读:1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