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原副行长周清玉获刑15年#国开行原副行长周清玉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5年,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43万,周清玉在担任国家开发银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贷款融资、项目承揽、企业经营、人事安排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并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周清玉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二十万元。同时,对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犯罪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作为国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周清玉的受贿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开发银行的形象和声誉,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该案的宣判对于遏制金融领域职务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对于职务犯罪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对于受贿等腐败行为严惩不贷。周清玉案的宣判再次彰显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金融机构应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和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对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该案的宣判也提醒我们,要推动社会诚信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和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