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男子去自助餐吃饭时,不小心两次碰到就餐女子的臀部,女子报警,警方立案后认

重瓦下庆 2024-11-05 21:23:35

北京,一男子去自助餐吃饭时,不小心两次碰到就餐女子的臀部,女子报警,警方立案后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猥亵,遂对其拘留10日。男子不服,称碰一下就叫猥亵的话,那对猥亵的定义也太断章取义了!拘留期满后,男子一纸诉状将警方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按照国家赔偿法赔付自己32万余元。

(来源: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据悉,2022年1月14日18点30分左右,男子霍某和朋友一起去某自助餐吃饭,19点27分,霍某起身去拿啤酒。

此时,李某正左手拿冰激凌托,右手拿工具在冰激凌机前取冰激凌。

19时28分,霍某从李女士身体右侧经过。

不料,李女士发现自己臀部被人碰了一下,李女士以为对方不是故意的,只是在心中默骂了一句神经病,走路不长眼睛啊,并继续取冰激凌。

本以为此事就此终结,万万没想到,等到19时31分时,在霍某取啤酒回去的路上,李女士发现自己的臀部又被人碰了一下,李女士回头一看,结果发现又是霍某。

李女士当即大叫:“流氓!”李女士的尖叫引来了其他顾客的围观,店长闻讯也迅速赶来了解情况。

随后,李女士报警。

同日,公安机关询问了李女士,李女士说第一次是霍某用右手手背碰了她的右侧屁股一下;第二次是霍某取完东西回来时,故意停在她身边弯腰,然后用手碰了她的左侧屁股一下。

而后,警方又讯问了霍某,结果霍某称,李女士口中的第一次被摸根本是无中生有的事。

至于第二次,他确实不小心碰到了李女士的屁股,但这不是故意的。他路过李女士身边时,想要看清楚冰激淋是什么牌子的,可是还没等看清楚,李女士就大呼小叫,他道歉都于事无补。

然而,第二天,警方经过调取监控发现,霍某确实摸了李女士的屁股两次。第一次郭某路过李女士身旁时,伴有过度摆臂的故意;

至于第二次,则更过分,霍某本来一手拿一个啤酒瓶,当走到李女士跟前时,故意将两个啤酒瓶都放到左手,后又向右前方弯腰,右手臂仍下垂,并从李女士身边几乎贴身经过。

据此,经过一系列侦查,警方认为霍某具有猥亵李女士的故意,因此给予霍某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完毕后,霍某仍坚持自己是冤枉的,于是一纸诉状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要求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赔偿法,赔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名誉损失费10万元,预期的工资损失共329368.9元。

理由如下:

首先,程序违法。事发日期是2022年1月14日,而行政处罚的日期则是2023年4月7日,行政处罚的时间间隔一年多,给他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

其次,他是被冤枉的。试想一下,从座位到取啤酒的路上,仅有一个过道,过道同时经过两个人时,难免会有接触,这是无法避免的。

至于误碰,确实有可能,事发当天他喝了点酒,走路不太稳,可光被碰一下,李女士就在现场歇斯底里地大喊大叫,像是遭受了多大的委屈似的。

另外,在办案期间,警方曾对他进行两次精神鉴定,该鉴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就是因为他坚持不承认自己有违法行为吗?

被告区公安局辩称,经询问,李女士指认霍某对其以摸屁股的方式进行猥亵;霍某仅承认自己与李女士有身体接触,但否认自己实施猥亵行为。

然而,经审查,现场监控录像能够反映霍某对李女士实施猥亵的过程。

经两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当日,霍某实施猥亵行为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应评定具有接受治安处罚的能力。

除此之外,警方还认为,霍某的供述先后矛盾,霍某在李女士偷偷的录音音频中称:“肯定没摸屁股,最多刮了一下。”但是,他却又在讯问过程中,当庭否认其与李女士有肢体接触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如何评价此案呢?

首先,在适用法律方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10日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拘留。

本案中,虽然霍某否认其实施了猥亵行为,通过监控视频可以看出,霍某确实两次具有摸李女士屁股的行为以及故意。

更何况,郭某还是在公共场合公然猥亵他人,属于情节恶劣的情形,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10日,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在执法程序方面,《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9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本案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后,30日内并未完成案件的审理,于是又向上级单位申请延长30日。

所以在这起案件中,公安机关的本次办案时间最多有60日。

那我们来算一下,从2022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7日止,共448天,扣除两次鉴定时间381天,实际办案时间耗时67天,超出60天办案期限的规定,属轻微程序违法。

最终,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违法,但不撤销处罚决定。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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