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了5万元?黑龙江漠河,一小吃店,因为没有凉菜资质,卖了一道“凉拌土豆丝”,被一位职业打假者,举报到了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后,却被有心之人称罚款5万元。 据悉,该餐馆确实没有凉菜经营资质,而凉拌土豆丝属于凉菜,所以才被一顾客抓住了把柄进行举报。 有关部门回应称,这位顾客是职业打假的,但小吃店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已经责令商家改正,并且禁止商家销售没有资质的产品,没有进行罚款,是顾客听错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首先,虽然小吃店没有被罚款,但不意味着这种行为就是合法行为。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许可的分类,冷食类食品制售,需要办理专门的许可。 简而言之就是,凉菜需要办理专门的许可,否则就是超范围经营。 对于超范围经营,《食品安全法》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至20倍以下罚款。 从中可以看出,没有资质卖凉菜的行为,起步罚款就是5万元。 当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中,考虑到店家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所以不予处罚,责令改正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对于职业打假者索赔的问题,要视情况而定,不能认为只要商家违法经营,就给予赔偿。 根据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恶意高额索赔,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第13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索赔,按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第14条规定,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并反复索赔,应当综合考虑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购买者的购买频次等因素,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 也就是说,职业打假纵使后续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会根据其情况酌情支持其诉求。 最后,虽然小吃店没有被罚款,但本案中的警示意义还是存在的,那就是任何时候,都一定要规范经营,该办的证一个不能少,该注意到事项一个不能忽视。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