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男子坐出租车,不小心把手机丢在车上。男子联系对方时,可女司机却说:“我可喜欢这手机了,你要拿回去,给我2000块。”男子赶忙说自己是学生,没那么多钱。但女司机很强硬,说:“用苹果手机还能没钱?”男子没有办法,只好给了1300元才拿回手机。事后,男子越想越气,就在网上发了个视频。网友:没想到,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素材来源:百姓关注) 2024年11月4号。晚上,小张准备去外面吃饭,于是打了一辆出租车。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他不慎把自己的苹果手机遗落在了车上。 当小张发现手机不见了的时候,他急忙找电话尝试联系自己的手机。 未曾想,接电话的司机大姐一张口就提出要2000元的报酬。 小张是个在校体育生,一时间上哪去凑这么多钱呀? 况且,大姐索要的数额实在太大了,他只能和大姐商量,能不能少要一点。 但司机大姐态度坚决,非得要2000元,还说道:“我看你这手机挺不错的,我可喜欢了。你要是想要,就给我转2000元,要是不行,你就去起诉吧,我等着!” 小张无奈地说,两千太多了,旧手机本身又能值多少钱呢? 没想到,司机大姐却回应:“你要是觉得不合适,那你就花2000元再买一个。” 司机大姐接着还说,自己心里认定就值这个价,要是拿去卖肯定不2000。 随后,司机大姐假惺惺的说:“孩子,手机我要是拿到收手机的地方去卖,可不止两千块钱。我看你和我女儿年纪差不多,你凑凑看,你要是这么没诚信,我可就不能给你送到派出所去了。你自己看着办!” 小张再次苦苦哀求:“我是个学生,真没那么多钱,大姐您就行行好,帮帮忙吧!” 让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司机大姐竟说:“你跟我说这些没用,能用得起苹果手机的,不会差那两三千块钱。”甚至司机大姐开始显得不耐烦,说她要睡觉了,不能总盯着手机给他回复消息,不行的话她就自己留着用。 小张实在无计可施,只好东拼西凑给司机大姐转过去了1300元,并表示只能凑这么多了。 经过一番周折,小张总算是把手机给赎了回来。 第二天,小张心里觉得憋屈,就在网上吐槽了这件事。 之后,小张开播说,已经和司机大姐协商好了,她把1300退还给了自己,手机在当天晚上就拿回来了,而且车费也已经给了司机大姐。 后续,小张又发视频说,这件事不想再追究下去了,因为这事觉都没睡好,得饶人处且饶人,司机大姐把手机和钱都还给他了,就不去找人家麻烦了。 小张的胸怀很宽广,他觉得就让这件事到此为止。 不过,网友的讨论却并未停止,司机大姐的做法让大家看到她贪得无厌和自私自利的一面。 那么,司机大姐的这种做法到底属于什么行为呢? 1、司机大姐无权将捡到的手机占为己有。 《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司机大姐作为出租车司机,在拾得乘客的遗失物品时,应当妥善保管,或者交给有关部门,比如派出所。当然,她也可以直接归还给失主。 但是,当小张索要手机时,司机大姐却说不给2000元就留着自己用。 2、如果她将小张的手机留给自己用,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司机大姐捡到小张的手机后,不返还给他,还索要2000元的高额报酬才肯归还手机。而后,小张为赎回手机支付了大姐1300元。 司机大姐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还造成了小张的损失,而她自己获得了不当利益,因此,构成了不当得利。 所以,司机大姐应当返还小张的手机和1300元,并赔偿小张所遭受的损失。 3、司机大姐捡到小张的手机,索要2000元的报酬,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317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假如出租车司机将捡到的手机送还给失主,在此过程中产生的油费等,是可以要求失主补偿的。 但司机大姐捡到小张的手机后并没有给他送回,却张口就要2000元才肯返还手机,这种要求显然是不合理且毫无法律依据的。 4、那么,司机大姐捡到小张的手机,索要2000元构成敲诈勒索吗? 《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首先,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对他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具体到小张这件事,虽说司机大姐索要了高额报酬,但并没有使用威胁、恐吓或要挟的手段迫使小张接受。 所以,司机大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 不过,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捡到他人的物品时,应当第一时间返还给失主,不能擅自索要高额报酬。 那么,你们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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