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女子被家暴到小便失禁,跟丈夫多次提离婚未果,就分了居。两人各带一个孩子,一周见一面。这天,女子收到儿子的短信,说想妹妹了,女子就把女儿送到前夫家,准备晚点来接。没想到,女子骑电动离开时,前夫竟开车冲她撞上来,接着,女子被拖到竹林里,被前夫捅了十几刀,当场没了气。家属表示,男子车上早就就备了一把新刀,应该是早有预谋。
(案例来源:齐鲁壹点)
“妈妈,我想妹妹了。”
洪玲看着儿子发来的消息,心中一软,给女儿打扮了一番后,就带她出了门,准备出发去前夫王涛家。
她和王涛育有一儿一女,分居后,儿子给了男方,女儿则由她抚养,双方一周见一次。
两人之所以分居,是因为王涛经常家暴她,洪玲实在是受够了。
王涛在外人眼中,是个老实巴交的男人,在家里却是另一副面孔。
起初,两人只是偶尔爆发言语冲突,后来,动手成了家常便饭。
最严重的一次,王涛用手狠狠掐住洪玲的脖子,仿佛要置她于死地一般。
洪玲一个女人家,根本无力反抗,她被被掐到昏迷,甚至小便都失了禁。
醒来后,洪玲只有一个念头,离婚!她再也无法忍受这种非人的生活。
起初,王涛也没多说什么,同意了,但当他们真正站在民政局门口时,王涛却退缩了,说啥也不肯去办手续。
洪玲无奈之下,只能选择去法院走起诉,此时王涛的态度依旧反复无常,嘴上说你想打官司,那我就奉陪到底!结果开庭的时候,他又不见了踪影。
洪玲的家人担心她的安全,怕王涛找上门再做出什么过激举动,就劝她暂时避避风头,等6个月后再行起诉。
于是,洪玲带着女儿,在外面租房住。
这天,洪玲接到儿子的信息后,也没多想,寻思大人之间的恩怨,不能牵扯到孩子身上,兄妹俩该见还是要见的。
于是她骑着电动车,带着女儿去了王涛家,让孩子们团聚。
儿子见到妹妹后很开心,他请求让妹妹多留一会儿。
洪玲二话没说同意了,接着便自己独自骑车回家,想着等俩孩子玩够了再过来接女儿。
然而,她万万没想到,自己骑车出门后,王涛驾车紧随其后,毫不犹豫地踩下了油门,冲曾经与他共度风雨的女人撞了上去。
洪玲被撞倒后,王涛依旧不解气,他把洪玲拖到一旁的小竹林,手中拿着刀,捅了洪玲十几刀。
洪玲身负重伤,当场咽了气,而王涛的心里也涌出了一丝报复成功的快感。
洪玲的家人得知消息后,心如刀绞,却无力回天。
家属表示,王涛车上当天就备了一把新刀,估计是早有预谋。
洪玲又是个特别善良老实的人,没什么心眼,否则也不会陷入王涛的诡计中。
之前去办离婚,去法院,家属都开车陪她一起,就这一次掉以轻心了,没想到竟造成了天人永隔的局面。
天冷了,洪玲还给儿子买了厚衣服和新鞋,想着下次见面带给儿子,结果却发生了这样的事。
洪玲在生命的最后一刻,心中肯定还挂念着自己的儿女。
如今,两个孩子都被男方父母接走,洪玲的家人联系不上他们。
他们不知道,这两个孩子将如何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该如何走出失去母亲的阴影…
而王涛则已被警方抓获,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王涛杀妻这件事呢?
1、王涛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涛驾车撞击洪玲并在其倒地后持刀捅刺十几刀,导致洪玲当场死亡,这一行为明显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涛的行为表现出明确的杀人意图,并实施了足以导致洪玲死亡的暴力手段,因此应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2、王涛的先前的家暴行为,或构成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虽然本案例主要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王涛之前的家暴行为以及离婚过程中的反复无常等行为,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这些行为显示出王涛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以及对洪玲的严重骚扰和威胁。然而,在本案中,这些行为更多地是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背景和动机来考虑的,而非单独定罪。
3、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最终该归谁?
根据法律规定,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孩子的年龄、生活环境以及对孩子成长最有利的原则。
由于父亲王涛存在严重的暴力倾向,这可能会对他抚养孩子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而母亲洪玲则已经去世。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能够保障孩子身心健康、提供稳定生活环境的一方。
本案中,由于王涛的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洪玲的死亡,这可能会对他争取抚养权产生不利影响。最终决定需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
对于洪玲的家人来说,他们应努力为两个孩子争取到应有的权益和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
这个时候我们的法律上哪里去了?早就该判了离婚也许就不会出人命了。或者通过法院判决,阻止他的家暴行为。
渣
事实证明有些人天生就不适合结婚更加不会居家过日子的,要不然为啥说人分三六九等,有些人本来就不是什么好东西!
这就是儿子和父亲一起和某杀死洪玲的,是我才不要这个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