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男子岳母病重,为多挣钱,妻子一天打3份工,可男子不但不去照顾岳母,反而跑到医院看望刚生孩子的弟媳妇,妻子大怒,提出离婚,男子却认为妻子大惊小怪。
(案例来源:金牌调解)
晚上,余婷拖着疲累的身子进门,看到房间里空无一人,厨房里冷冷清清,她再也绷不住,瘫坐在沙发上无声流泪。
她不知道,三十年婚姻带给她的是什么。
母亲病重,自己为多挣钱,一天不得不打三份工,可是在自家最需要丈夫的时候,他却消失的无影无踪。
母亲脑梗后来到自己家,自己每天三四点起床,晚上十二点睡觉,最该依靠的丈夫,却经常以工作忙为由,跑得看不到人影。
她怀念当初的恋爱时光,她和张杰是自由恋爱,每天不看到对方,心中就感觉缺点什么。
后来,他们结婚了,日子过得恩爱和谐。她沉浸在幸福中,但接下来发生的两件事,让她感觉到不对劲了。
第一件事,婚后为增加收入,丈夫买了一辆农用车,因为没钱,是余婷娘家哥哥借钱给他们。
后来那辆车不能开了,他们就想把车子卖掉。但一直没遇到合适买家。
谁知有一天,丈夫的叔叔居然把车子开走。卖车钱她一直没看到。
因为她知道公公欠着叔叔的钱,她生怕叔叔用自己的车子钱抵债,于是频繁催促张杰要钱,结果两人吵架。
第二天张杰把钱要回来了,两人心中却都不是滋味。
第二件事,他们婚后有一套闲置房一直在出租。结果丈夫不吭声把房子卖了,还比市场价少了好几万。
这两件事都让余婷心中不快,丈夫瞒着她擅自处分家中财产,分明就没有把她这个当妻子的放在眼里。
可他们已经结婚那么多年,有孩子,有太多的牵绊,她也知道,婚姻跟恋爱是两码事,所以她咽下一切,继续过日子。
但是,母亲突然脑梗,来到她家住了五个月,她每天要多挣钱,还要照顾母亲,她看不到丈夫的关心。
她虽然心中不爽,却认为丈夫工作忙,于是就安慰自己。
但她做梦都没想到,丈夫竟然去医院照顾弟媳妇了。她怒了,自己妈妈生病,他作为女婿不管不问。
可他作为一个大伯哥,却跑去照顾刚刚生产的弟媳妇,简直岂有此理。
第二天,母亲离开人世,她终于大怒,拉着丈夫去调解室,如果他再不悔改,她就离婚。
张杰也很苦恼,他觉得妻子小心眼。
当初那辆车子是叔叔自己拖走卖掉的,他也不知情。事后妻子跟他吵架,让他去要钱。
妻子嫁过来后,跟大家庭相处得不好,自己夹在中间,左右为难。
卖房是因为他要投资,他如果跟妻子说了,她指定不同意,所以就瞒着她卖房。
至于岳母,来家里住了五个月,自己也尽到应尽的责任。
弟媳妇生小孩时,弟弟工资很高,不想请假,这是弟弟和弟媳妇事先商量好的,但是弟媳妇生产后,母亲给他打电话,让他代替母亲去医院看望弟媳妇,他那天只在医院呆了两个小时,妻子就一副大惊小怪的样子。
张杰作为大伯哥,代替母亲去医院看望弟媳妇,很多人认为太过分了。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张杰背着妻子处理车子和房产,侵犯到妻子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包括投资经营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共有,任何一方不得私自处分。
车子和房子,都是张杰和余婷在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杰无权单独处分。
可他却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卖掉夫妻共同财产,不但侵犯到妻子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妻子的极大不尊重。
2、岳母病重,张杰有照顾赡养的义务吗?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女婿和儿媳妇没有直接赡养老人的义务,但有协助配偶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余婷母亲脑梗,在她家居住五个月,张杰有协助妻子赡养岳母的义务。
即便后来,余婷母亲回到家中,张杰依旧有协助母妻子赡养岳母的义务。
3、弟媳妇生孩子,张杰去照顾。不但站错位置,还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间,弟媳妇有事,大伯哥很少掺和的。
张杰弟弟工资高不想回来,让妻子一个人在家生孩子,如果张杰带着母亲去医院看望,是一家人在危难中的互相守望,这本来没什么。
可是,张杰母亲却让大儿子一个人去医院看望小儿媳,却有些违背常理。
她难道不知,让一个大伯哥去医院看望刚生产后的弟媳妇,有违人之常情?
张杰帮助母亲去医院看望弟媳妇时,虽然没错,但他这个行为却有违公序良俗。
更合理的做法是,他跟妻子商量一下,让妻子跟他一块去,这样既避嫌,也堵住悠悠众口,更维系了夫妻关系。
可他连跟妻子商量一声都没有,一个人去了医院,他虽然是好心,却没注意到他这么做的不合理之处,更没注意到妻子的感受。
好的夫妻,一定会好好沟通,一定会注意对方的感受,并设身处地地为对方考虑。
您觉得呢?
弟媳妇生孩子,大伯哥去看望,这种事在乡下会被人笑死的。
他家男人都有问题,弟弟自己老婆生孩子,都不回来,钱比家人更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