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从菜市场,花9块钱买了6斤韭菜,放在自家小超市售卖,定价11.88元!岂料,韭菜一根没卖出去,市监局就找上门,认为韭菜不合格,竟对男子罚款5.1万!男子不服,认为市监局应该去找菜贩,不是找他,将对方告上法庭,而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裁判文书网) 方新民的小超市早上照例是熙熙攘攘,虽然店面不大,里面的人却不少,来买菜的都是周围的一些街坊邻居。 说是小超市,实际上就是一个很小的店面,方新民店面所在的小区,距离菜市场比较远,平时除了卖些日用品之外,方新民也会去距离10多公里的菜市场,买些新鲜的蔬菜回来,供街坊邻居挑选。 卖菜本就是小本买卖,薄利多销,为的也就是聚个人气,实际上也挣不了多少钱。 就在方新民正在为街坊邻居称菜时,几个穿着制服的市监局执法人员来到了小店。 执法人员来抽检,方新民也不是遇到过一两次,便十分热情地说道:“你们看看今天要抽检些什么?” 与以往不同,执法人员没拿那些油盐酱醋茶,而是从方新民新进的蔬菜里挑了部分样品,还核对了方新民当天进货的清单。 本以为就是一次普通检查,没想到,过了半个月,两名执法人员突然来到店里,他们还带来了一张罚款通知书。 “方新民,你店里卖的韭菜检查不合格,有农药残留,那天的进货单,你这个韭菜有6斤,按规定要对你进行罚款!”一名执法人员严肃地说道。 方新民心里咯噔一下,当即接过罚单,可当他瞥见罚款数字时,差点瘫倒在地。 他连忙向执法人员解释:“同志,是不是写错数字啦?我就卖6斤韭菜,合不合格先不说,这罚款51000块?是不是搞错啦?我总共才卖了12块不到呀!” 执法人员则回复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你这个确实违法啦,罚款金额也是依法合规的嘛,不是我们随便填的啊!” 方新民当然不服,这韭菜就挣了2块8毛8,罚款却翻了近2万倍,根本不合理嘛! “你们看啊,韭菜也不是我种的,我从菜市场进的货,源头也不在我这,我也不知道怎么去测,也没有条件去测农药残留合不合格嘛!”方新民急忙解释。 可执法人员摇摇头,表示就算不是方新民产的韭菜,但是由他售卖,理所应当处罚他。 方新民还想挽回,便说道:“这样行不行,你们跟我一起去菜市场,我试着去找当时卖菜的菜贩子,咱们找到源头,再看该怎么处理,该处理谁,是不是更合理?” 可执法人员摇摇头,只是让他赶紧去接受处罚并缴纳罚款。 方新民心里一万个不服,他又几次去了市监局,但对方依旧坚持保持处罚不变,这让方新民又气又怒,干脆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 1、市监局认为,方新民售卖的韭菜农药残留超标,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不当。 方新民作为小超市的老板,售卖的韭菜经过市级和省级的权威机构,其农药残留超标,其违法行为证据确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规定: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若尚不构成犯罪,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处50000到100000元罚款。 市监局表示,方新民售卖的韭菜货值不到1万元,处5.1万元已经是最低处罚。 2、方新民认为,他售卖的韭菜量少也没产生什么不良社会影响,不应该处这么重的处罚。 方新民表示,韭菜是从菜市场进货,并不是他种植,市监局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罚款,处罚主体就不合理。 与此同时,方新民还认为,他只是一个超市的小老板,只能凭借经验去进货,特别是韭菜这类的蔬菜,他也无法通过肉眼分辨是不是有农药残留,市监局的要求太苛刻。 此外,方新民表示,自己买的韭菜只是为了聚人气,进货的量很少,售卖的也很少,根本没有产生什么不良影响,也没有对购买者产生副作用。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方新民认为市监局处罚过重,不应当处以5.1万这么多。 3、法院该如何处罚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方新民售卖的韭菜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但其售卖的量较少,而且未产生危害后果。 售卖11.88元韭菜罚款5.1万,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超过了必要的限度,违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初衷。 最后,法院判决撤销市监局的行政处罚。 那么,您对此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