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连云港,75岁大爷拿着自家种的94斤菜籽,去油坊榨了32斤油,可回家一吃油是

史涣评案 2024-11-07 09:57:03

江苏连云港,75岁大爷拿着自家种的94斤菜籽,去油坊榨了32斤油,可回家一吃油是臭的,炝锅时臭味更大,他怀疑油被掉包,一打听,好多村民家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他们想让相关部门查查,臭油的源头到底在哪儿?帮大家查明真相。可相关部门回复:已抽查油坊油品合格,检测“臭油”意义不大,没能力追踪溯源。大爷恼了:我实名举报自家的臭油,为何不检测自家或其他几家臭油,却调查油坊的油? (来源:大风新闻) 75岁的孙大爷,准备做个炝锅面,把菜籽油倒进锅里,一股刺鼻的臭味呛的他直反胃。 这是自己10天前,用自家种的94斤菜籽,去油坊榨了32斤油,咋还臭了呢? 孙大爷怀疑油在油坊被掉包了,油坊把自己的好油留下,用了一招偷梁换柱,把臭油给了自己。 可他又没证据,即使去找人家也不承认,儿子琢磨了一下,决定以顾客的身份,去油坊买几斤油,和自己家的做一下对此。 可奇怪的是,儿子买回来的油,无论吃还是闻,都有浓浓的新鲜菜籽的味道,和自己榨的不一样。 孙大爷去榨油时,村里还有几家农户也榨了,他就挨家挨户去问,大家异口同声的说,他们的油也是臭的。 说起这事,村民老张就生气,他榨了70斤油,还好心好意送给亲戚朋友一些,可他一吃,发现油是臭的,又把送出去的油要了回来,让他颜面扫地。 这几家发现油臭了后,有的一咬牙直接倒了,怕吃出毛病得不偿失;有的不舍得扔,觉得太浪费了,就忍着继续吃;有的就放在厨房,不舍得扔也不敢吃。 大家都怀疑油坊做了手脚,可他们没能力取证,一商量,决定报警,让相关部门帮着查查臭油的源头,否则得多少人上当受骗呀,把人吃坏了后果不堪设想。 没想到,相关部门说,这个事属于食品安全,归另一个相关部门管,孙大爷他们又打了举报电话。 相关部门给孙大爷等人的回复是:已抽查油坊油品合格,检测“臭油”意义不大。 孙大爷不明白,明明是他实名举报的臭油,相关部门不应该来他们几户家里,检测一下油到底臭不臭?然后再追根溯源吗? 可相关部门说,他们没能力追根溯源,在臭油造成的原因无法界定的情况下,是生产环节还是储存环节出了问题根本不能确定,所以查的没意义。 相关部门都没能力查,他们普通老百姓更没这个本事了,但是,放任这样下去,以后得多少人吃臭油呀?得多伤害身体呀? 其实懂的人都懂,当你的菜籽,倒在机器里你的好油已经流向了别处,你看到流出的油,那是地沟油,你的油已经掉包了。 有榨油的提出质疑,螺旋压榨机出油,再加开水稀释,送离心机里过滤,全场直观,装油。他在哪个环节偷油?我是榨油的,我不明白。曾经有客户也反应过在某个油坊,很大的油坊去买菜籽看着榨油,结果不到半年,油臭了。不知道为什么? 那么,孙大爷遇到的这种情况,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如果油坊提供的油存在质量问题,如被掉包或存在其他欺诈行为,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孙大爷等村民作为消费者,有权知晓所购买的菜籽油的真实情况,包括其质量、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等。 2、孙大爷等村民购买的菜籽油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如发臭等,则有权要求油坊退货或更换合格的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油坊无权拒绝履行退还义务。 3、如果油坊故意销售臭油,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油坊故意把不合格的臭油,冒充合格的菜籽油,给了孙大爷等村民,而且销售金额达到法定标准,就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对于孙大爷自榨菜籽油发臭这件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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