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机关应清缴,打着科技公司、金融公司等旗号放高利贷的非法经营所得税,严厉铲除坑害广大民众的毒瘤! 高利贷的行为在我国已被明确认定为非法。 早在2019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入罪的标准为:在被追究责任的2年内,有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如果其中有着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放高利贷还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 3.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 4. 其他刑事犯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 同时,放高利贷的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超出法律规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于此类非法经营行为,相关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民众的合法权益。而国家税务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会依法对各种应税行为进行监管和征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发现有此类非法放高利贷的行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或相关监管机构进行举报,以便对其进行及时查处。同时,拒绝任何形式的高利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