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女子在上门按摩时,男顾客因为不好意思,主动给了女子150元的路费,万万没想到,平台得知此事以后,直接认为女子违规收收客人小费,所以对她罚款1万元,同时禁止接单。女子不服,认为是客人自愿给的,而且他进行了报备,所以不应当扣款,遂直接通过网络曝光了此事。 (来源:1818黄金眼) 郑茜(化名)没有想到,仅仅因为收了客户150元的路费,她就被公司罚款1万多元甚至停牌。 回想几个月前,她因为业绩优秀、手法好,被附近的区域经理挖了过来,签订了专门的协议。 公司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任何人私下接单,加钟等服务可以,但均需要通过平台进行。 郑茜回忆称,那天有一位男客户下单以后,她兴致勃勃的前往,可不料途中由于堵车等缘故,近两个小时才到达现场。 到了现场以后,她按照客人下的单,给客人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并没有表明要多收费的意思,只是客人觉得她辛苦了,补偿了她150元的路费。 既然是客人自愿补偿,抱着不要白不要的想法,郑茜已经收了下来,并且向公司的经理说明了情况。 万万没想到,在郑茜离开以后,客人就投诉郑茜私下收费。 按照客人的说辞,郑茜主动向他索要了路费,他本身是不愿意支付的。由于双方各说一辞,事情的真相到底如何,已经无法考究。 但平台三令五申禁止私下收费,郑茜承认私下收费,那么无论如何,她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于是,平台依照员工守则的规定,对郑茜做出了处罚。 以上就是事情的大概经过,双方之间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纵使郑茜违约在先,平台有无权利扣除郑茜通过劳务获得,但暂时未提现的1万多元。 根据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通过现在的情况来判断,双方均不否认1万多元系郑茜的劳务所得。也就是说,这部分费用应当属于工资的范畴。 公司认为,公司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只要员工违反,那就可以给予罚款,所以这已经是最低额度的罚款。 这么一看,公司的说法确实有一定道理,但事实上,这种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劳动法第90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不是说公司的规章制度是什么,员工就必须无条件的完全遵守。 本案中,公司的规章制度,设置了许多不合常理的大额罚款条款,显然有失公平,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所以应当不具备法律效力。 这种情况下,公司擅自扣除员工的工资报酬,属于违法行为,郑茜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话,应该可以索要回来。 其次,关于停牌的问题,应当视为公司解除了与叶茜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按照公司的说法,叶茜确实存在多次违法的情况,那么可以视为严重违法,但如果只是这一次的话,个人认为是有待商榷的。 特别注意!纵使因为严重违法,公司有权利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擅自克扣员工本来应得的工资。 最后,上门按摩服务之所以要求员工必须通过平台下单,也是为了防止员工与客人私下存在不正当交易,这种行为不仅违法,还涉嫌犯罪,所以叶茜也应当遵守规定。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