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学期15800元的学费,为什么还会出现拖欠老师工资,老师集体罢课事件?按道理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07 14:08:02

一个学期15800元的学费,为什么还会出现拖欠老师工资,老师集体罢课事件?按道理说,学校不是纯粹的盈利机构,所收的学费不能随便挪做他用,没有重大意外事件,应该不会出现账面工资只剩3000元的窘境,但偏偏,这样的事情就发生了。 据悉,事情发生在一所民办高中,虽然说是民办高中,但它的师资力量、校园环境一点都不差,所以才会有许多家长不惜花费高额学费,将孩子送进来。 但是,也并不是所有的学生成绩都能够得到大幅度提升。据一位家长反映,他的孩子进来时成绩500多,可现在却成为了300多,他仔细打听之后才发现,老师已经相当长的时间内没有发工资,所以肯定不会认真教学生。 目前,因为学校的问题,有许多高三的学生不得不躺在宿舍内。 以上就是事情的大概经过,有网友算了一笔账,学校按照2000个学生计算,一个学期的费用就是3000多万,很难想象,这么一大笔费用,是怎么开支的。 确实,这么一大笔钱的去向值得关注。接下来,笔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 首先,本次事件所涉及的学校为民办高校,所以其主要的教学费用,并非来自于财政拨款,这与公办学校有本质的区别。 但是,并非说不是公办学校,其教学的相关费用就可以随意使用。 根据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 举办民办学校,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举办者可以依法募集资金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所募集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办学,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也就是说,对于办学使用的经费,纵使是民办学校,也不能随意的挪用。 而且,必须注意的一点是,民办学校对于学校的开支流转,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披露。 显然本次事件能够发生,主要是涉事的学校不仅没有尽到该有的公示义务,更是将原本的教学资金挪做他用。 按照该条例第62条规定,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的罪名需要看挪用的资金数额到底有多少,然后结合其它情节具体判断,尚无法盖棺定论。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是民办高校,所以相关人员不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而是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其次,上述条例第36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具体到本案中,学校未能足额支付工资,其本质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纠纷。 基于此,被拖欠工资的老师完全可以通过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仲裁或者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至于集体罢课,也是学校违规拖欠在先,老师本身是不存在任何问题的。 最后,发生这样的事,确实令人措手不及,但考虑到许多孩子的学业问题,而且面临高考,当地应当引起重视,必要时或许可以让学生分流到其他高校。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湖南一学校老师被拖欠工资集体罢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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