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女子同情人在出租屋约会期间,丈夫带人上门抓个正着,在此过程中,丈夫怒不可

沛山评生 2024-11-07 18:51:47

陕西,一女子同情人在出租屋约会期间,丈夫带人上门抓个正着,在此过程中,丈夫怒不可遏,给了女子几耳光,女子竟趁人不注意从3楼一跃而下,摔致十级伤残。事后,女子控告丈夫刑事犯罪,在未被认定后,又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院索赔390000余元。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雷小燕与金先生是一对夫妻。事发当天,金先生听闻妻子雷小燕在出租屋行为异常,便叫上三位亲友一同前往查看。 当金先生一行人来到出租屋后,屡次敲门不应,金先生急火攻心,遂操起砖块砸破窗户玻璃,翻入屋内打开门让亲友进入。 一进房间,金先生傻眼了,只见雷某和一个陌生男子衣衫不整。 “你们在干什么!”金先生怒吼道。雷小燕显然有些惊慌失措,陌生男子也满脸惶恐。 金先生怒不可遏,冲上去给了雷小燕几耳光,又揍了陌生男子几拳。 接着,他让两个亲友把陌生男子控制住拉到卫生间,准备报警。 这时,金先生发现雷小燕的脚被玻璃划伤,便叫人去买创可贴。 谁料,雷小燕竟趁着这个空当,突然冲出去,从三楼阳台纵身跳下。 毫无疑问,雷小燕受伤严重,在医院接受治疗住了一个多月,花费 20 多万元医疗费,还被诊断为十级伤残。 之后,警方对金先生和另外两个参与控制陌生男子的亲友作出行政拘留 10 日、罚款 500 元的处罚。 雷小燕不服,认为对其处罚太轻,遂申请复议,在复议失败后,其又控告金先生故意伤害罪。警方调查后不予立案。 雷小燕仍不罢休,又指控金先生非法侵入住宅罪。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金先生的决定。 雷小燕为此耿耿于怀,又一纸诉状以侵权为由将金先生等四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390000余元。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根据《民法典》1165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1.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2. 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3. 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 损害结果发生。 本案中,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先生等人的行为与雷小燕的跳楼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金先生发现雷小燕出轨后的一系列行为,包括砸窗进入、打人、控制陌生男子等,给雷小燕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恐惧,这种情况下雷小燕选择跳楼。 虽然雷小燕作为成年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但金先生等人的行为是导致雷小燕跳楼的诱因之一,所以金先生等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认定雷小燕损失合计390000余元,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认定由雷小燕本人承担60%的责任,金先生承担25%的责任,即赔偿78000余元;而其他三人则各承担5%的责任,即赔偿19000余元。 对此,金先生等人当然不服,遂提起了上诉。 2、金先生及其他3名亲友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金先生表示,他同雷小燕系夫妻关系,雷小燕租房是经其同意,部分家具和房租也均由他承担,他与雷小燕有共同居住权。 当晚他是在为孩子取保险手续过程中,发现雷小燕出轨后,为了制止两人的不轨行为才破窗进房,其行为具有正当性且符合紧急避险,行为合法。 作为一个有血性的成年人,看见有陌生男子勾搭自己的老婆,进房间后难免会对其动手,这也系人之常情,但也仅限轻微打了对方几个耳光,后对其进行看管,再无其他动手行为。 雷小燕从被打耳光到跳楼,中间间隔半小时有余,期间她情绪稳定无异常。 雷小燕突然跳楼,让在场所有人惊讶。其受伤系自身行为所致,与他人无关。 其他三名亲属也认为,他们是被金先生叫来做见证人的,期间仅有控制陌生男子而并无打人的行为,故雷小燕跳楼与其无关。 3、二审的态度很明确,维持一审结果。 二审院方经对本案综合审理后认定,本案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得到了确认,能够证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准确无误,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而金先生一方又没有提出新的、足以改变一审判决的事实和证据。 故二审院方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遂驳回了金先生等人的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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