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女子因车辆限行,将车停在小区门口路段并罩上车衣,不料被认定为违停和故意

雪峰说法 2024-11-08 14:52:31

北京西城,女子因车辆限行,将车停在小区门口路段并罩上车衣,不料被认定为违停和故意遮挡号牌,警方对女子处罚款400元并记12分,女子不服起诉:罩上车衣不代表遮挡号牌,交警完全可以掀开车衣查看!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袁丽42岁,是一家公司职员,家住北京市西城区,9月4日,因名下车辆限行,袁丽将车停放在什坊小街教育部口至什坊小街西口段,并罩上车衣。 9时26分,民警巡逻时发现此情况,记录为涉事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涉事车辆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代码1718,10393)。 9月5日,袁丽前往交警大队接受车辆违法信息处理,交警大队查询车辆信息后,告知袁丽违法的基本事实、处罚依据及相关权利义务,袁丽当场提出陈述辩解,但未被交警采纳。 根据袁丽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第90条、《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5条第2项,交警决定给予其罚款200元。 根据袁丽机动车违反停车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第93条第2款,交警决定给予其罚款200元的处罚。 以上2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罚款400元,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袁丽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交通支队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11月19日,交通支队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处罚决定,袁丽不服上述2个决定中,有关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行政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提出如下理由: 首先,根据北京市有关机动车尾号限行的规定,9月4日袁丽所有涉诉车辆属于限行范围,故将车辆停放于北京市西城区什坊小街。 涉诉车辆既未被驾驶,更未上道路行驶,完全处于停车状态,涉诉《处罚决定》也认定涉诉车辆处于停放状态。 其次,处罚当日涉诉车辆按照规定悬挂了号牌,尽管车辆罩上了车衣,但车衣可以拉开和掀起,任何人均可以随时方便地看到车辆号牌,涉诉《处罚决定》也证明车衣对处理违章停车没有任何影响。 袁丽不认为罩车衣可以逃避处理违章停车,也不认为对停放状态车辆罩上车衣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既没有遮挡号牌的动机,更不可能去追求或放任遮挡号牌结果的发生,不存在遮挡号牌的故意。 最后,对停放车辆罩车衣,没有故意遮挡号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遵守罪责刑一致、罚当其罪的法治基本原则,故诉请法院,请求撤销关于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的处罚内容。 交警大队辩称,涉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适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袁丽的诉讼请求。 交通支队辩称:涉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交通支队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延期通知,并电话告知袁丽,之后袁丽领取了延期通知书,请求法院驳回袁丽的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1.交警大队有权就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交警大队作为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按规定悬挂号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第1、2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119条第1项规定,本法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机动车在道路上的停止与移动,共同组成一个连贯的行驶过程和整体,均属于“上道路行驶”的范畴。 本案中,涉诉车辆被查处时,停放在什坊小街教育部口至什坊小街西口段的人行道上,属于处于城市道路,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 袁丽负有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检查、保持机动车号牌清晰、完整的义务,袁丽没有有效地阻止车辆号牌被车衣遮挡的发生,交警大队认定袁丽故意遮挡号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处罚程序合法。 交警大队依法告知袁丽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听取了袁丽的陈述和申辩,制作处罚决定并交付给袁丽,告知袁丽依法享有的权利,故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4.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2款、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20-200元罚款。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5条第3项规定,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一次记12分。 综上,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和法律准确,处罚适当,故判决驳回袁丽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法治的细节*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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