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吉安,男子酒后在路边扫了一辆共享电动车,准备骑着回家,结果一不小心,撞上路边道沿,连人带车摔倒在地,头部受伤严重导致死亡。男子家属以共享电动车没有配备头盔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36万。公司表示:我不配头盔,你自己为什么不准备!
(案例来源:永丰县人民法院)
李逸的父亲睡得正香,突然电话响了,他非常生气,大半夜谁打电话,太没素质了。
迷迷糊糊接起一听,他“蹭”的一下从床上弹起来,睡意全无。
对方表示:你儿子出事了,正在医院抢救,速来!
他一脚踹醒妻子,匆匆赶到医院,但是,他们还是晚了一步,赶到时,儿子已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这噩耗如一记炸雷,让老李和妻子站都站不稳,李逸那么年轻,是他们唯一的孩子。
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不是一般人能承受的,妻子悲痛欲绝,哭晕了过去。
老李想不通,晚饭时间李逸还给他们打电话,说要和朋友出去玩,不回家吃饭了,怎么人突然就没了。
警方通过调查,结合监控视频,还原了李逸出事的整个过程。
原来,当晚李逸和朋友在酒吧喝酒,他一时高兴,喝得有点多了,走出酒吧时,他都有点摇摇晃晃。
但是,他没有打车回家,而是在路边扫了一辆共享电动车,没骑多久,他一不小心撞到了路边的道沿,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因为共享电动车没有配备头盔,所以李逸头部严重受伤,导致死亡。
李逸家属认为,他之所以会出事,都是因为共享单车没有配备头盔,如果戴了头盔,即使摔倒,李逸脑袋也不会受次重伤,更不会死亡。
所以,他们要求共享单车公司进行赔偿。
遭到拒绝后,李逸家属一纸诉状,将共享单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万余元。
法庭上,共享单车公司辩称,交警给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明确表示,死者是因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未尽到注意观察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和公司无关。
至于头盔问题,公司没有配备,他骑车之前,为什么不自己准备一个呢?
所以,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1、共享单车公司是否进行赔偿,需要看公司是否存在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共享单车公司没有配备头盔,这并不是公司的法定义务,没有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公司给共享单车配备头盔。
案发时,该单车并没有设计和质量缺陷,李逸的受伤死亡和共享单车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过错。
2、李逸醉酒驾车,本身就有很大安全隐患。
《民法典》第18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李逸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醉酒驾驶的危险性。
明知身体状态不好的时候,也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直接驾驶共享单车,而且因为酒后操作不当,这才发生事故,所以,李逸存在很大的过错。
所以,不管怎么说,李逸家属要求共享单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点太过牵强。
3、李逸家属找错了方向,要是找一起喝酒的朋友索赔,或许还有希望。
喝酒导致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规定很明确,以下四种情况,劝酒者通常需要负法律责任: 一是强迫性劝酒; 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仍劝酒; 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四是未劝阻醉酒者驾车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
李逸和朋友一起喝酒,喝醉酒后,朋友没有尽到安全送达义务,让李逸醉酒驾驶电动车,这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所以,李逸的朋友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主张他们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绝对一告一个准。
最后,法院驳回了李逸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不是谁死谁有理,也不是谁闹谁有理,法治社会,我们更要讲道理,讲法规,在法律范围内,才能更好的维护合法权益。
李逸的遭遇也告诉我们,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一定要对自己的人生安全负责。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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