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父亲去世,妹妹夺走父亲的死亡通知书,要求姐姐分钱,遭拒后,拒不给父亲办理后事。姐姐无奈报警,未果后拿着父亲的身份证,找医生重新开了一张死亡通知书,独自为父亲办理了后事,结果反被妹妹以侵犯参加父亲火化、葬礼的权利告上法庭,索要5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判决亮了!(来源: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阿彦(化名)是阿娟(化名)的妹妹。两人的母亲去世后,阿娟夫妻二人为了更好的照顾年迈的父亲,便将父亲接到身边。
老人随后不久与阿娟签订赡养/继承协议,与阿娟约定,自己的生老病死均由阿娟承担,自己死后的一切丧葬费、抚恤金等财产均归阿娟继承。
转眼数年过去了,老人因病去世。阿娟通知了妹妹阿彦,谁料,在给老人办理死亡证明时,妹妹阿彦却夺走了老人的死亡通知书,要求分钱。
阿娟一方面认为自己与父亲有相应的协议,另一方面认为就算自己与父亲之间没有协议,父亲还没入土,就坐地分钱也不合时宜,便与妹妹阿彦理论,未果后,便报了警,未果后,便自行拿着父亲的身份证,找医生重新办理了一张死亡通知书,拿着新的死亡通知书,给父亲开具死亡证明,而后将父亲火化下葬。
事后,阿彦得知后,不愿意了,一纸诉状将阿娟告上法庭,要求阿彦赔礼道歉并赔偿自己5万元精神损失费。
法庭上,阿彦表示是父亲去世后,阿娟拿着父亲的身份证不给自己,而后又背着自己偷偷办理了一张死亡通知书,私自将父亲下葬,认为阿娟不让自己参加父亲的火化及葬礼,侵犯了自己的权利。
面对阿彦的控诉,阿娟表示:第一、同为女儿,自己没有通知阿彦的义务。
第二、是阿彦在父亲去世后,夺走了父亲的死亡通知书,想要分钱未果,拒不给父亲办理后事。
第三、当时正值盛夏,父亲的遗体不宜长期,自己无奈找医生重新办理了一份死亡通知书。在给父亲办理火化、葬礼前,还曾通过多种途径联络阿彦。自己已经仁至义尽,是阿彦自己不愿意参加父亲火化和葬礼。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属实,阿娟还邀请自己的三姨出庭作证。阿娟的三姨表示,当时阿彦向阿娟要12万元,才同意给阿娟死亡通知书。
对此,阿彦予以否认,表示自己没有向阿娟要过12万元,只是与阿娟协商,看能不能将老人去世前头三年的工资将近20万先分一下,等老人埋葬完了,再分老人的丧葬费、抚恤金。
法院怎么判?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后,指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生老病死属于自然规律,是每一个自然人均无法回避的问题,自然人去世后,近亲属有参加遗体告别的权利,有举办火化仪式及下葬的权利,有祭奠的权利,但同时也有为逝者办理后事的义务,有按习俗早日让逝者入土为安的义务。
认为:第一、丧事正常的处理流程应先联系殡仪馆将遗体运走,然后找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最后择日火化并举行葬礼。
阿娟和阿彦在开具死亡证明这个流程时纠纷,阿彦持有死亡通知书却拒不配合开具死亡证明,甚至阿娟通过报警的方式寻求帮助。虽然阿娟不认可自己三姨的说法,但是与自己三姨表达的意思大致相同,即先分配父亲的遗产,再给父亲办理后事。
因为阿彦的目的没有达到,拒不交出死亡通知书,阿娟报警未果、且在当时正值盛夏,遗体不宜在殡仪馆长久存放的情况下,重新找医生办理父亲的死亡证明并无不当。
第二、阿彦的女儿作为阿彦的代理人表示,曾询问过殡仪馆,遗体可以在殡仪馆冰柜里存放50天之久。
阿娟和阿彦的父亲虽是因病在医院去世,但死亡时已年满83周岁,人生七十古来稀,可谓寿终正寝,难道仅因阿彦想要先分割老人的遗产,就放任老人的遗体在殡仪馆久放,阿彦代理人的言行属实不妥。
同为女儿,阿娟对阿彦没有法定的通知义务,在案证据显示,但在举办葬礼前,阿娟的丈夫高某还是试图联系阿彦,其他人也试图联系阿彦,因阿彦电话关机无法联系。
父亲去世时阿彦就在身边,也知道遗体在殡仪馆存放,作为女儿,如果其想知道父亲什么时候火化及下葬,完全可以做到,其可以与阿娟联系,也可向其他亲属询问,也可向殡仪馆咨询。
阿彦非但没有主动询问,反而电话关机,拒不露面,没有积极主动的与姐姐阿娟商量父亲的后事,而是出于经济利益的目的,持有死亡通知书拒不配合办理死亡证明,导致父亲的遗体迟迟无法火化下葬,可见并非阿娟侵害了阿彦参加遗体告别、安葬逝者等权利,而是阿彦没有尽到处理后事、安葬逝者、让逝者早日入土为安的义务。
第三、庭审中,法院询问阿彦现在是否知道父亲葬于何处,阿彦还要猜测父亲葬于祖坟。可见,在父亲去世后,已经历经多个传统祭祀节日,从未到父亲的坟前祭拜。阿彦如果有心,完全可多去父亲坟前祭拜,以弥补未能与遗体告别及未能参加葬礼的遗憾,但很显然,已经历经多个传统祭祀节日,阿彦从未到父亲的坟前祭拜自己的父亲。
综上,认为阿彦的诉请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最终驳回了阿彦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阿彦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