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子和丈夫买房时,房产证只写了她一人名,离婚时,女子承诺:前公婆在这套房里有永久居住权,不料,前公婆经常和女子吵架,女子一怒之下让他们搬走,没想到,前夫和前公婆将女子告上法院,要求二老在这房子里享有永久居住权,法院判决让人意想不到。
(案例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李云非常后悔做了当初让前公婆住在自己家里的决定,因为,他们把自己原本安静的生活搅和的乱七八糟。
前公婆还指责她不识好歹,气的李云让他们赶快搬走。
不料,前公婆却干脆赖着不走,理直气壮的冲她说:当初你可是做过公证的,我们老两口在这房子里有居住权的。
李云气的脸红脖子粗,眼泪不争气的流了下来。
事情还要从李云和丈夫王武买房子时说起……
当初,李云和王武结婚几年后,买了一套房子。
那时候,夫妻俩感情好,王武为了表示对妻子的疼爱和信任,房产证上就只写了李云一个人的名字,为李云单独所有。
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走到了尽头,2019年10月,两人因为闹离婚竟闹到了法院。
法院调解二人离婚时,李云承诺让王武的父母在自己的这套房子里享有永久居住权。
而且,李云当时还签了承诺书,并且还做了公证。
李云和王武离婚后,前公婆就一直和她住在一起,帮忙照顾孩子。
李云觉得没离婚的时候,前公婆还是通情达理的,对孩子也很是疼爱。
然而,在李云和王武离婚后,前公婆和她住在一起,渐渐的态度就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开始,李云和他们相处的还可以,两个老人照顾孩子,她上班赚钱,除了一些生活琐事,倒也没有大矛盾。
可是,一年后,李云和前公婆经常发生矛盾,动不动就会吵架,家庭气氛十分紧张。
原来,李云发现前夫王武隔三差五来她家,这让她心里很是不爽,都离婚了,没事跑过来干什么。
于是,李云就告诉前公婆不要让王武来了,两人都离婚了,总过来也不是那么回事。
但前公婆向着自己儿子,还说人家是来看孩子的,还不让了。
李云为此和前公婆大吵一架,最终也没说服他们。
没想到,王武此后经常随意进出李云的家,反正,他每次来都有父母给他开门。
李云非常气愤,这婚离了,又像没离一样,王武随意进出自己家,已经严重的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了。
然而,前公婆却不以为然,他们觉得自己住在这套房子里,儿子不论是来看父母还是来看孩子,都很正常啊。
可是,他们没有考虑到李云的感受。
因此,李云和前公婆的矛盾冲突开始越来越严重。
最后,李云干脆下了逐客令,让前公婆搬出去住,不要在她的房里住了。
但是,前公婆认为,他们在这套房子里有永久居住权,而且做了公证,李云凭什么让他们搬走。
随后,王武和父母就把李云告上了法院,要求二老对该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
1、王武和父母认为,李云不应该让二老搬走,二老应该享有永久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王武和父母表示,当初离婚经法院调解,李云承诺让前公婆在此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权,还做了公证。
所以,王武和父亲一致认为,李云已经承诺并做了公证,那么,二老应该享有永久居住权。
2、李云认为,前公婆住在自己的房子里,和自己产生多次冲突,她不想让他们住了。
《民法典》第368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李云表示,此前确实承诺前公婆在该房屋里有永久居住权,而且,前公婆也一直跟着自己共同生活。
但此后,双方多次发生冲突,如今不想让他们住了。
不过,前公婆并没有在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所以,现在自己有权拒绝他们居住。
3、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虽然,李云在之前写过承诺书,说给前公婆永久居住权,但是,居住权要登记了才能生效。
而李云和前公婆谁都没有去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最后,法院判决:此案居住权不成立。驳回王武和父母的诉讼请求。
也给大家提个醒,要是通过合同来设定居住权,最好是双方一起去登记机构办理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367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另外,签订合同时,双方要约定好一起去办理居住权的具体时间,还得说清楚,如果一方不配合办理登记,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重要的是,在签订居住权合同的时候,要和对方商量好居住的具体时间是多少,是不是终身居住权,这样才可以避免纠纷。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
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