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硬茬了!”天津,一女警身着便衣在逛街过程中,突然遇到一位老人摔倒,女警遂上前赶紧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为此还垫付了3000元医药费。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老人竟反过头来告诉子女,自己是被女警撞倒的,遂向其索赔10000元。对此,女警也不含糊,反手拨打报警电话,并以老人一家涉嫌敲诈勒索告上法院,结果大快人心! 张桂英是一位人民警察,这天刚好轮休,她满心欢喜地换上便装想要同好朋友去逛街,好好享受这难得的休息日。 然而,当她路过一条街道时,远远看见一位老大爷倒在路边,周围人虽在围观却无人敢扶。 张桂英没有丝毫犹豫,立刻跑上前去。她轻轻扶起老大爷,关切地问:“大爷,您没事吧?” 老大爷非常虚弱,张桂英一看情况不妙,在了解完老大爷基本情况并询问其意见后,决定送他去最近的医院。 到了医院,老大爷身上钱不够,张桂英又毫不犹豫地垫付了 3000 元医药费。 医生检查后表示,老大爷无大碍,休息几天就能康复。 张桂英这才松了口气。老大爷对张桂英说:“麻烦你帮我给我儿子打个电话吧。” 张桂英遂赶紧拨通电话,老大爷的儿女也很快赶到医院。 在他们到达医院后,张桂英本打算离开,继续自己的假期。可谁能想到,老大爷一见儿女,态度突变。 他紧紧拉住张桂英,大声说:“就是她把我撞倒的!” 张桂英震惊不已,连忙解释:“大爷,我是好心扶您,怎么能说是我撞的呢?” 老大爷的儿女气势汹汹地说:“别狡辩!你撞了人还想跑?必须赔偿!至少10000元营养费。” 张桂英又气又急:“我真的没撞人,我只是在做好事。”可他们根本不听。 无奈之下,张桂英选择报警。警察迅速赶到,调取了监控录像。 录像清楚显示,老大爷是自己摔倒的,张桂英距离他还有二十多米远。 在警察的调解下,老大爷一家退还了 3000 元医药费。 本以为事情到这个就结束了,但张桂英却觉得不能就这么算了,这种行为必须得到纠正。 于是,她毅然以“敲诈勒索”为由,将老大爷一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4 万元精神损失费。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张桂英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 张桂英在看到老大爷倒在路边,其他人怕担责任不敢扶的情况下,毫不犹豫地将老大爷扶起来并送往医院,这种行为体现了她在他人面临困境时,不顾可能存在的风险挺身而出,符合见义勇为的特征。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979条之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张桂英在休息日遇到老大爷摔倒,她与老大爷素不相识且没有法定救助义务,但出于善良和职业本能对老大爷进行救助并送医,还垫付了 3000 元医药费,这种行为也同样属于无因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以老大爷应当返还张桂英垫付的 3000 元医药费用。 2、老大爷和其儿女的行为又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呢? 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老大爷的儿女在明知张桂英是好心救助的情况下,仍然以其撞了老大爷为由,要求赔偿10000元营养费,该行为有敲诈勒索的嫌疑。 在主观上,他们具有非法占有张女士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以诬陷为手段,试图迫使张桂英支付钱财的行为。 后因警方介入而未能得逞,他们的行为则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根据《刑法》274条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终,法院认定由老大爷一家向张桂英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0元,对于老大爷的儿女,则判处了15天的刑事拘留。 张桂英胜诉后,对于拿到的4万元赔偿也均全额捐赠给了福利机构。 总之,老大爷一家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这种恩将仇报的行为会让很多原本愿意伸出援手的人感到寒心。 张女士选择报警并将老大爷一家告上法庭,这是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捍卫。 最终的结果也彰显了法律保护善良的人,而制裁犯罪行为,鼓励着人们积极践行善良和正义。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正版 法律常识全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