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敦化,女子商场逛街时丢失价值5000元项链,联系商场寻找,调监控发现被一男子捡走。女子报警,警方很快找到人,虽然男子承认捡到过项链,但觉得是假货就揣兜里走了。岂料,兜漏了,项链不见了。女子认定男子故意不还,告上法庭索要,法院这样判决。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 小王看到有陌生号打来电话,下意识挂断,可对方却孜孜不倦一直在打,小王无奈把电话接起,本想怒吼,电话那头却传来:您好,这里是派出所。 小王赶紧改变态度,对方通知他去派出所一趟,因有人在商场丢失项链报警,而监控恰好拍摄到拾起项链的人就是小王。 赶到派出所后,小王被请到小屋子里了解情况,小王看到帽子叔叔很害怕,如实阐述了一下事情经过。 小王去商场闲逛的时候,在电梯不远处看到地上有亮闪闪的东西,凑过去看是一条项链。 但小王感觉项链很假,就没往商场送,而是揣进了兜里,就离开了。 帽子叔叔说失主报警说丢失了价值5000元的项链,希望小王能够归还。 可小王掏兜时却发现兜漏了,项链也不见了,没办法归还了。 帽子叔叔对于这样的情况见得太多了,赶紧跟失主联系告知情况,失主很快赶到派出所,希望小王能归还项链。 可小王把事情的经过说给失主小美听的时候,小美却表示不可能,肯定是小王把项链变卖了,要不然为什么要往兜里揣。 帽子叔叔也没办法解决这件事,让丢失项链的小美走法律程序解决,于是小美就把小王告上法庭,要求小王归还丢失的项链。 1、 小美声称项链价值5000元,丢失项链很悲伤,因项链对她意义重大,希望法院能判决小王归还。 根据《民法典》第3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小美丢失的项链是父亲送给她的礼物,所以对小美意义重大。虽然价值5000元,但是在小美心里却是无可替代的。 既然都能够证明小王捡到了项链,那么小王就应该将项链归还给小美。小王在捡到项链后,可以送到公安有关部门,或者送到商场处理,而不是揣进兜里。 小王把项链揣进兜里目的不纯,又说兜漏了导致项链遗失,很可能是已经转移了项链,所以小美希望法院判决小王归还项链。 2、 小王认为自己委屈,他并没有识出项链的价值,就以为是假货,所以才没做任何处理,习惯性装进兜里,并非故意不归还项链。 小王认为小美要求他归还丢失的项链并无问题,但前提是他手里有项链。 但是由于兜漏了,项链再次遗失,才导致无项链可归还,并非故意不归还,所以小美的诉求,小王无法做到。 3、 法院这样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316条的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小王和小美各执一词,小王无法证明项链是在他手里再次丢失还是故意不归还,而小美却能够拿出来丢失项链的监控视频,视频里还能够证明项链是小王拾到的。 那么小王在拾到项链后,就应该送交给有关部门,就算是没有送给有关部门,也要妥善保管遗失物。 但是小王却有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灭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于是法院做出判决,判决小王赔偿给小美5000元损失费用。 小王认为自己很委屈,小美虽然能够拿出5000元证明项链价值的证据,但是又不能拿出证据证明就是她丢失的那条项链,凭什么要他赔偿5000元的损失? 小王错就错在盲目的自以为是认为项链是假的,揣进自己兜里,要是及时上缴的话,就不会有这样乌龙的情况发生!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评论。
新型诈骗方式,故意在有监控的地方丢东西,然后报警,要求赔偿。
路不拾遗!!!谁拾谁倒霉。
骗鬼呢,还以为是假的[静静吃瓜],就当自己买了吧,到这步更不可能承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