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钱不要脸?在北京顺义,一对夫妻花 3 万元购置了一处老宅。未曾想,20 多年后,房子面临拆迁,补偿款高达 1000 多万。原房主见状眼热了,声称宅基地不可买卖,要求收回房子,仅退还 3 万块钱!夫妻俩自然不肯,双方闹上法庭,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在2001年,正值北京快速发展的时期,一对来自四川的夫妻何大海和他的妻子王女士由于儿子患有失聪,从千里之外的老家辗转到北京,渴望为孩子找到更好的治疗条件。他们兜里仅有不多的积蓄,但为了避免来回奔波,他们决定在北京购买一处固定的居所。 当时的柳各庄村比较偏僻,土地并不值钱,夫妻俩也找到一处合适的房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柳各庄村的于家老宅。而卖主于泊则是为了搬入县城,改善自己的生活,于是希望能够尽快将老宅出售。 最终,双方以三万元的价格成交,于家老宅及其530平方米的宅基地从此成为何大海一家安身之所。何大海与妻子感恩于泊对他们的帮助,而于泊也承诺自己不会再回头要回房子。何大海一家就此在这个新的环境中开始了他们的生活,靠着打工勉强维持生计,努力为儿子的治疗挣取费用。 2018年,北京市顺义区政府宣布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这让何大海一家看到了生活转变的希望。根据政府的拆迁补偿计算,这座当初用3万元买下的老宅如今补偿高达1135万元。这笔巨款无疑将彻底改变他们的生活。然而,就在一家人欢呼雀跃,准备迎接这份巨大的补偿时,房子的原主人于泊却突然出现,要求收回房子。 于泊的生活状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了变化。原本购买的县城90平米的房子,在成家生子后变得愈发拥挤,生活质量也随之下降。尤其是看到北京房价飞涨,而自己当初仅以三万元贱卖了祖宅,于泊的悔恨逐渐累积。于是他决定起诉要求收回老宅,并提出自己可以退还当年的三万元购房款。 法院的判决基于中国现行法律,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归于农村集体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宅基地,因此何大海与于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由于何大海一家已经长期居住在此,法院判决于泊需向他们支付70至80万元的补偿金才能拿回房屋。然而,于泊最终因为无力支付这笔补偿金,不得不放弃对宅基地的收回请求,这让何大海一家暂时得以继续居住在老宅中。 但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随着2018年拆迁项目的启动,于泊再次回头,要求分得拆迁补偿。这次,他提出愿意支付当初法院判定的补偿金,并表示何大海一家这些年在房子里只是作为租客居住,不应享有拆迁补偿的权利。 而何大海夫妇坚决反对,认为自己是正当的房主,并且双方已经在法院裁决后达成和解,此次于泊的再度反悔显然是利益驱动的不道德行为。 在政府的调解下,双方最终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和解。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两个会议纪要及问答》中的条款,棚户区改造的主要获益方应该是房屋的实际使用者,因此何大海夫妇能够享有更多的拆迁利益。 由于于泊和何大海一家都已不再是柳各庄村的集体组织成员,因此法院决定将530平方米的宅基地按照比例进行安置和补偿。 最终,何大海一家分得了259.7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以及215万元的现金补偿。而于泊一家则分得了111.3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和38.22万元的现金补偿。尽管这一结果令双方都感到不满,但在长达数年的纠纷后,这或许是最为公平的结局。 何大海夫妇终于看到了生活的曙光,尽管拆迁款并未如最初预期的那样丰厚,但他们至少得到了安置,生活也有了改善的希望。而于泊则失去了对这片老宅的完全控制,仅能分得有限的补偿,这也成为了他对当初贱卖房屋决定的永久遗憾。 这场长达十七年的房屋纠纷,不仅反映了宅基地买卖和农村房产政策的复杂性,也折射出人们在面对巨大利益时的摇摆和冲突。利益的诱惑可以让人反复无常,但法律的公正和社会的调解,最终成为了维持秩序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