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很离谱!”四川广元,男子入住酒店期间,因痔疮发作,遂来到卫生间坐上洗脸盆进行清洁,岂料在此过程中,因洗脸盆难以支撑其重量垮塌,导致男子摔致九级伤残。事后,男子认为这一切都是酒店的问题,便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了法院,索赔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合计24万余元,法院:酒店不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裁判文书网) 事情是这样的。家住四川绵阳的李先生来到广元出差,忙碌了整整一天后,他回到酒店只想赶紧洗个澡好好休息。 他走进浴室,刚打开水龙头准备洗澡,谁料洗脸台突然“砰”的一声坍塌了。 李先生瞬间失去平衡摔倒在地,周围一片狼藉,碎片散落各处,洗脸台处出现一个大坑。李先生疼得直咧嘴,赶紧用手机拨打求助电话。 不一会儿,酒店工作人员匆忙赶来。看到李先生躺在地上痛苦呻吟,他们急忙拨打 120。很快,救护车呼啸而至,将他赶紧送往医院。 经过详细检查,医生的诊断结果为腰椎骨折,马尾神经损伤!后经鉴定,其伤残等级为九级。 在李先生住院期间,其花费的医疗费也累计达到 47000 余元。 在李先生痊愈后,他心想此事不能这样就是算了,认为酒店必须对此负责,于是李先生找到酒店经理要求赔偿。 他气愤地说:“这完全是你们酒店的问题,必须要赔偿我的损失!” 酒店经理却摇头说:“不可能赔偿你。我们调查过了,是你不当使用洗脸台才导致坍塌的。” 李先生也瞪大了眼睛:“怎么可能是我的问题?明明是你们酒店洗脸台质量太差!” 酒店经理哼了一声:“洗脸台是用来洗脸的,你却用来做别的事情,你心里不清楚吗?” 李先生怒了:“你别乱说!我就是正常使用,是你们的质量不过关。” 双方争执不下,酒店坚决不赔偿。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好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 244431.72 元。 1、诚然,对于酒店而言,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酒店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有责任确保其设施设备的安全性,为客人提供安全的居住环境。 在本案中,洗脸台属于酒店房间的设施,酒店应当保证其安装牢固、质量可靠。 如果洗脸台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等安全隐患,导致客人受伤,那么酒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的事实情况到底如何? 2、李先生和酒店一方各执一词。 李先生认为,他是在洗完澡后从浴室出来时,因地面湿滑,在要摔倒时抓住洗脸盆,洗脸盆在此过程中垮塌才导致其受伤的。 洗脸盆存在安全质量问题,酒店应当对此负责。 而酒店则表示,事实的真相应是,李先生因痔疮发作,其在洗脸盆上洗屁股过程中,因洗脸盆难以承受其重量,最终垮塌致其受伤,责任在于李先生本人,酒店一方无责。 3、法院会如何认定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具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也就是说,对于李先生而言,其必须首先承担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举证责任,也即酒店洗脸盆存在安全质量问题,否则,由于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院方根据洗脸盆垮塌形态及相关证据认定,李先生的受伤系其自身不当使用酒店的面盆所致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的合理性,而非酒店面盆存在安全隐患所致。 李先生的不当使用行为才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并且超出了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因此酒店无须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遂驳回了李先生的全部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四川人真是会玩,名不虚传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