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女子在与朋友聚餐过程中饮酒致醉,最终竟坠入

沛山评生 2024-11-10 17:41:37

四川凉山发生一起具有警示意义的事件,一女子在与朋友聚餐过程中饮酒致醉,最终竟坠入坑中身亡。事后,女子家属一纸诉状将当晚聚餐者9人诉至法院索赔984000余元,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深圳新闻网)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但一旦出事,后果往往难以预料。 这不,就像沙小丽参加的这场聚餐,本是朋友间的欢乐聚会,却因为她的意外死亡而使得众人陷入巨大的纠纷之中。 沙小丽和格某是好朋友。事发当天下午,格某在当地一家餐馆设宴,邀请沙小丽前来。 之后,通过朋友间的相互招呼,阿某、陈某等人也加入了这场聚餐。在此之前,沙小丽对阿某等 8 人全然陌生。 聚餐中,格某、阿某、陈某和沙小丽喝着啤酒,其他人则未沾酒。 饭后,阿某兴奋地提议去歌城唱歌。有两人饭后离开,其余人来到餐馆旁的 KTV,继续喝着啤酒欢唱。 次日凌晨,聚会结束时,沙小丽悄然走进一条小巷。格某发现沙小丽不见后,着急地返回寻找,但一番寻找无果后,格某也只能回家。 次日,沙小丽在附近居民在一个坑内被人发现,赶紧报警。 警方到场确认沙小丽已死亡,且未对其死亡原因进行鉴定。 事后,沙小丽的父母悲痛万分,他们认定女儿的死亡与当晚的聚餐饮酒有直接关系,遂将格某、阿某等 9 人告上了当地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 1033000余元。 庭审中,他们将诉讼标的改为984000余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此案呢? 1、对于格某、阿某、陈某三人而言,再饮酒过程中具有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在共同饮酒的情境中,共同饮酒人之间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如果共同饮酒人在饮酒过程中存在过度劝酒、明知对方不能饮酒而劝酒等行为,导致饮酒人受到损害,则会被认定存在过错而承担相应责任。 在本案中,如果格某、阿某、陈某等人在饮酒过程中有过度劝酒行为,而这种行为与沙小丽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那么他们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对于其他未饮酒人而言,则无需承担此项责任。 2、对于格某、阿某、陈某三人而言,他们同样具有酒后照顾沙小丽的责任。 共同饮酒人在饮酒后,对醉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义务。例如,确保醉酒者安全回家、在醉酒者出现危险情况时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等。 本案中,沙小丽在聚会结束后独自走进小巷,格某发现后虽进行了寻找,但最终无果后回家。 格某等人在沙小丽处于可能存在危险的状态下,未尽到充分的照顾义务,最终导致其死亡结果发生,他们同样存在一定过错,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3、沙小丽本人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沙小丽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于自身是否饮酒及饮酒多少,具有清晰可控的认知。 在饮酒过程中,其应当对自己的饮酒量有一定的控制,避免因过量饮酒导致自身处于危险状态。 然而, 沙小丽在明知饮酒可能导致自己处于危险状态而大量饮酒致醉,其本人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主要责任。 4、最终,法院经对本案审理后认定,沙小丽意外身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917000余元。 沙小丽本人理应承担80%的责任。 对于格某、阿某、陈某而言,三人与沙小丽共同饮酒,且在此期间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及照顾义务,存在相应的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对于三人责任的划分,格某作为聚餐的发起与组织者,须承担10%的责任,也即须向沙小丽家属赔偿91700余元。 而对于阿某而言,其作为唱歌的发起者,在此期间也存在饮酒行为,则须承担6%的责任,即赔偿55000余元。 剩余4%的责任由陈某承担,须向沙小丽的家属支付36000余元的赔偿。 本案的发生也再次提醒大家,美酒虽好,但莫要贪杯! 饮酒要适量,喝酒莫劝酒,醉酒理相帮。这既是对己也是对人,负责!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 民法典实用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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