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相亲对象拒绝行凶逃亡23年##律师说法#
朱某可是隐藏够深的,居然能逃跑二十多年,但是,无论跑多少年,故意杀人罪一定是要被惩处的。
近日,四川乐山。犍为公安局在云南省成功将潜逃23年的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朱某昆抓获归案。
追诉时效,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究的有效期限。超过刑法规定的法定期限,对犯罪人不得再追诉,即不再追究其已犯的罪。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制度,追诉时效制度不是放纵犯罪,成为犯罪人的避风港,而是为了刑罚正当化根据的需要,使得“报应刑”与”目的刑”有机结合,既实现了刑罚的报应效果,也达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体现我“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对于故意杀人后逃跑超过二十年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一般情况下犯罪经过二十年后不再追诉,但存在例外情况。特别是当犯罪的性质、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或者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故意逃避侦查或审判时,追诉时效会延长。
有一个案例,例如广东省云浮市警方破获的长达24年的命案积案,犯罪嫌疑人曾某因故意杀人后逃跑,尽管已超过了二十年的追诉时效,但警方通过新技术和创新侦查策略,最终成功将其抓获并依法审判。
因此,对于故意杀人逃跑二十多年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案件性质严重且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即使在二十年后,法律也允许进行追诉,并可能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