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男子已婚,因为长得帅,一女子不但不介意他有老婆孩子,跟他同居生活,还把自己的银行卡给男子用,男子先是转了4万多还债,告诉女子没钱了,女子就存进13万,没想到,男子直接把13万转给了自己妻子,女子这才意识到,她被这两口子算计了,她把男子老婆告上法庭要求把13万吐出来,法院的判决让她无法接受。 (来源:九派新闻 ) 王学玲看到13万转账信息,吓了她一跳,她以为银行卡被盗刷了,赶紧给银行打去电话。 但银行回复,她这笔转账,接收账户是一个叫李玥的人,听到这个名字,王学玲顿时预感不妙,赶紧给同居男友王海峰打电话。 “你咋把我的13万,转给了你老婆李玥?你是转错了还是故意转给她的?”王学玲质问王海峰。 王海峰不以为然的说:我一分不挣,家里吃喝拉撒,养孩子都得花钱,她要钱我没有,当然只能拿你的钱转…… 王学玲肺都气炸了:凭啥?我养你还不够,还得养你的一家子吗?到头来,还是你们夫妻同心,一起算计我,我告诉你王海峰,赶紧把这笔钱给我要回来,否则我跟你们没完。 说起王学玲的遭遇,也实属活该,她长的也挺好看,就是不找个正经男人,结婚生子好好过日子,反而看上了有妇之夫王海峰,并且两个人爱的死去活来。 也难怪,王海峰长的确实很帅,把王学玲迷的不行,心甘情愿背负第三者的骂名,和他同居在一起。 而且,怕王海峰出去工作被别的女人看上,她竟然让他在家待着,说她养他,并把自己银行卡给了他,让他零花。 王海峰也不客气,没几天就把里面的4万花没了,王学玲一问,他说自己还账了,咋滴,心疼了?那他就去上班挣钱。 王学玲说:别,我挣钱就是给你花的!然后又存进去13万,没想到,这13万在卡上没几天,竟然一次性全转走了。 王学玲以为被盗刷了,因为她觉得王海峰不可能一次消费掉13万,她一联系银行,才得知他把13万转给了他妻子李玥。 这王海峰把自己当成啥了?提款机吗?他仗着自己爱他,竟然有恃无恐,让她王学玲养他一家?自己这不是冤大头吗? 王学玲气坏了,跑回家跟王海峰吵翻天撕破脸,她让王海峰赶紧把钱要回来,他们的感情还有的救,否则就一拍两散。 王海峰却说:是你不让我出去上班挣钱的,是你给我银行卡,让我随便花的,我作为已婚男,有老婆孩子,我有扶养和抚养义务,不给钱行吗?我的情况又没瞒你,现在你是闹哪一出?钱我给了,要不回来了,你爱咋咋地! 王学玲看着王海峰那副理直气壮的样子,气的嚎啕大哭,她一纸诉状,把李玥告上法庭,要求她把钱吐出来,并支付利息,认为13万属于不当得利。 那么,王学玲起诉李玥归还13万,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呢? 1、王学玲明知道王海峰已婚,还跟他一起生活,并把银行卡给他用,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王学玲作为第三者,与王海峰保持同居关系,并自愿将个人财产交由王海峰使用,这种行为本身违背了公序良俗。 王海峰在已婚状态下与王学玲同居,并擅自将王学玲的钱款转给妻子李玥,这种行为也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公序良俗。 因此,王学玲和王海峰的行为都有问题,王学玲的诉求不会被支持。 2、李玥作为王海峰的合法妻子,有权接受丈夫的财产,而且,这种接受不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海峰把王学玲的钱款转给妻子李玥,这些钱虽然原本不属于王海峰和李玥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旦转入了李玥的账户,而且王海峰和李玥都认可,这是基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进行的转账,那么这些钱款在法律上,被视为王海峰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3、法院审理后做出判决。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王学玲起诉要求李玥返还13万及利息,主张这是不当得利。 如果李玥是基于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接受这笔转账,那么这就不构成不当得利。 王学玲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学玲自担风险,驳回她的诉讼请求,李玥无需返还。 对于这个案例,你怎么看? (人物均为化名)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