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朋友贷款100万,让他当紧急联系人,之后钱却打到了男子账上,男子花了11万中介费,转给朋友30万后,才发现自己成了贷款人,男子以为朋友被工作人员骗了,结果出乎意料! “做这个业务的人已经辞职了,你们找我干什么!” 张强(化名)和记者寻找当初帮自己做贷款的人时,公司却表示这名业务员早就走了,给他们一番推脱,张强急的团团转,自己身上莫名其妙背负100万债务,他是一天也等不了。 事情要从3月18日,3月18日,张强接到了朋友李壮(化名)的电话. “张强,我急用钱,你来帮我做个担保人,让我贷款吧!” 张强没有多想,跟他去了一趟银行帮忙,经过几轮签字、确认后,终于将贷款的事办好。 几天后,李壮又打来电话,让他把钱转给自己,张强懵了,看了手机才发现,贷款的100万打到了自己卡上。 他提出了80万,有点疑惑的打给了李壮30万,他看了看贷款合同,这才发现了不对劲。 他根本不是紧急联系人或者担保人,而是这笔贷款的实际贷款人,如果钱都转给李壮用,自己后期还要在还款期内,还上这100万元和利息。 他赶紧找李壮询问,李壮却称自己不知情,就是找他担保的,钱为什么到了他卡上,自己也不知道。 张强急的睡不着觉,连忙找了媒体帮忙,想搞清楚这笔贷款是怎么回事。 记者了解情况时,张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觉得应该是AB贷,是李壮假借张强的名义,把贷款记在他的名下,但之后李壮也不承认自己知情,坚称自己也是被骗了。 但等当初经手的人出现,李壮的谎言也被一段聊天记录揭穿了,业务员明明白白告诉他,这笔债务是记在他朋友名下的,他朋友才是借款人,但他却欺骗了张强!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件事该如何认定呢? 张强出于好心帮助朋友担保,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贷款的实际借款人,这一行为涉嫌欺诈,李壮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另一方欺骗,所签订下的协议或合同,都是违法的,被骗的一方有权要求法院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李壮故意误导张强,让他成为了100万元贷款的实际借款人,自己则成了借款的受益人。这种行为显然属于欺诈,张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贷款合同。 一旦合同被撤销,张强不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而李壮则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李壮的行为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诈骗罪,张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李壮的刑事责任。 银行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存在疏忽,应该当面跟张强确认,做这个担保意味着什么,银行未能确保客户充分了解贷款合同内容,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在提供服务时附加不合理条件。 张强在此次事件中明显是受害者,他应当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提醒我们在帮助他人时要谨慎,避免落入类似的陷阱。 目前双方已经就此达成一致,做好了协商,但银行还是不愿对此做出解释,张强虽然维护了自己的利益,但还是心有余悸,以后恐怕再也不敢给别人做担保了。 对此,你怎么看? (来源:小强热线浙江科教2024年11月10日关于《11月8日播出,浙江杭州,张先生(化名)说自己有个认识十几年的朋友,对方急需用钱,找银行贷款》的报道) 文|百香果 编辑|百香果
这种人也当朋友,活该。永远不要做担保人,这是底线,宁愿借钱给别人,不过这也是不可能的,不如直接翻脸断交。
前不久,我一个远房舅舅给别人担保,二十万,现在那人跑路了,因为担保人,银行追债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