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为给儿子办婚礼,遂花费80000余元购入130条中华牌香烟,岂料,在婚宴上,有宾客尝出香烟里面有假烟,男子便找到批发部老板讨要说法,可没想到,老板却就赔偿问题一拖再拖,男子一纸诉状告上了法院,法院的判决亮了! (来源:大河报) 都说人逢喜事精神爽,家住江苏靖江的张春贵正为儿子的婚礼忙得不可开交。 为了让婚礼显得更加有排场,张春贵多次前往当地某批发部,精心挑选后买下约 130 条中华烟,豪掷 80000余元。 婚礼当天,热闹非凡,张春贵满脸喜气地给宾客们分发喜烟。 这时,一位亲戚悄悄把张春贵拉到一边说:“老张,这烟有点不对啊,不会是假的吧?” 张春贵心里“咯噔”一下,赶紧又询问了几个朋友,大家都觉得这烟可能有问题。 张春贵又气又急,婚礼刚结束,他就拿着剩下的 10 余条未拆封的香烟冲到批发部。 他怒冲冲地对老板刘某说:“你看看你卖的这烟,竟然是假的!我儿子的婚礼全被你给毁了!” 刘某满脸尴尬,连忙承认烟是自家售卖的,并保证自己找到上家后,一定会给一个满意的答复。 然而,日子一天天过去,刘某在赔偿问题上却一直拖着。 张春贵再次找到刘某:“你到底什么时候给我解决?我这婚礼被假烟弄得一塌糊涂。” 刘某支支吾吾:“再等等,我正在和上家协商呢。” 张春贵此时也没了耐心,便向当地烟草局和市监局进行了投诉举报。 岂料,刘某竟又立马不认账,表示她本人也是受害者。 无奈之下,张春贵只能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了法院。 那么,对于本案而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呢? 1、张春贵有证据能证明批发部老板刘某存在知假卖假的欺诈行为,其有权向对方索要赔偿。 经婚礼当天宾客对收到假烟数量的统计,以及对剩余10条烟的鉴定,可以认定张春贵购买的130条中华牌香烟中,有40条为假烟。 批发部老板刘某向张春贵出售的中华烟中存在假烟,这种以假充真的行为构成了欺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张春贵购买香烟是为儿子的婚礼使用,属于生活消费范畴,因此他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依法可主张其自身权益。 2、刘某以其作为受害者的借口,不能作为抗辩理由。 刘某作为长期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对所采购商品的质量和真伪有一定的审查义务。 如果刘某在进货时没有对供应商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或者没有对商品的质量和真伪进行必要的检查,那么就不能认定其没有主观过错。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具有举证责任,否则承担败诉风险。 也就是说,对于刘某而言,其应当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尽到了查验等相关义务,否则需要承担败诉风险。 3、法院又会如何认定呢? 在本案中,张春贵购买了约 130 条中华烟,支付了 8 万余元,且最终提供证据证明其中有40条为假烟。 批发部老板刘某虽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但她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对于所售香烟为假烟一事毫不知情。 而且她在最初张春贵讨要说法时承认了香烟是自家售卖,之后又反悔不认账,这种前后矛盾的行为同样会降低她的可信度。 最终,院方依法认定批发部刘某存在着欺诈行为,其兜售假烟条数为40条,遂判决决刘某向张春贵退还40条香烟款,并予以三倍赔偿,共计100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