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 2007年,李昌奎的家人向王家飞家提亲遭拒,两家遂产生矛盾。 2009年5月14日,两家又因收取水管费的琐事再次发生矛盾。 5月16日,李昌奎在王家门口偶遇18岁的王家飞及其3岁弟弟。 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执并动手,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家飞掐晕并实施强奸,后使用锄头杀害了王家飞。3岁幼童也被杀害。 2010年7月,昭通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 二审,云南省高院改判为死缓。 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和争议。 2011年7月,高院决定再审此案。 8月22日,高院改判李昌奎死刑。 2011年9月29日,李昌奎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