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钱面前,亲情啥也不是!”北京,男子看父亲快不行了,趁父亲还有口气,背着3个姐姐,把市值400万的房子,以80万的价格过户自己名下,其实,他一分钱没给父亲,父亲去世后,3个姐姐不干了,说房子是父母的,让弟弟拿出母亲的200万,由他们4姐弟平分,男子就是不同意,3个姐姐直接把弟弟告了,法院判决亮了!
(案例来源:海淀法院网)
自从母亲去世后,父亲身体一直都不好,总是病殃殃的,葛志华担心父亲突然撒手离去。
他在心里盘算着母亲突然离世,没有留下遗嘱,家里这套三居室,已经市值400万了,万一3个姐姐回来争,那可麻烦了。
葛志华和父亲商量,能不能先将房子过户,免得老人百年后产生矛盾。
老葛和老伴一共有4个孩子,上面生了3个女儿,而后,终于生了老四葛志华,这个儿子可是他的宝贝疙瘩。
老葛听了儿子的建议,他觉得三个女儿都嫁出去了,都是人家的人的。房子留给儿子那是天经地义的。
父子俩一拍即合,老葛将400万的房子,以80万的价格“卖”给儿子,办了过户手续。
其实,这就是走一个形式,一是为了可以避税,二是,葛志华一分钱也不用给父亲,他只交过户费用就可以。
葛志华觉得自古以来祖上的遗产都是儿子继承,没有女儿的份。
但是,他担心3个姐姐在父亲去世后,回来争家产,所以,特意先把房子过户才安心。
果然,房子过户之后,老葛没多久就去世了。
让葛志华没想到的是,父亲走后没多久,3个姐姐竟然找上门,跟他算账要分家产。
葛志华却表示,老家的风俗就是儿子继承家业,出嫁的女儿没有份。
3个姐姐说,不管父亲还是母亲,她们逢年过节都给钱了,有个头疼脑热的,她们也花了钱,所以,家产也应该分一份。
再说了,她们虽然是女儿,也有权利继承父母的遗产,凭什么赡养父母的时候让她们出钱出人的,分家产时却没有她们一份,这不公平。
3个姐姐提出把母亲那份拿出来,也就是200万,他们4姐弟平分。
葛志华不同意,当初父母买了这套房子,后来3个姐姐陆续出嫁了,就剩他和父母住在这套房子里。
后来,葛志华谈婚论嫁的时候,女朋友不想和公婆住,他才贷款买了房子。
但葛志华认为,父母买这套房子也是准备留给自己的,如果自己不买房,也就在这套房里生活了。
而且,父亲同意把房子过户给自己,也就是同意将房子留给自己了。
3个姐姐见弟弟想霸占房子,勃然大怒,既然你作为弟弟不顾手足亲情,只认钱不认姐姐,也别怪她们翻脸了。
那就上公堂,让法官断一断看看谁有理、谁没理,不能对女儿厚此薄彼,赡养的时候讲义务,继承的时候讲传统。
于是,3个姐姐和弟弟对簿公堂。
有人说,有儿子的,女儿出嫁了就没资格回家争家产了,因为遗产是儿子的。
也有人说,三个姐姐和弟弟一样赡养老人,财产应该平分。
那么,从法律方面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1、女儿和儿子一样拥有平等继承权,3个姐姐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民法典》第1127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葛志华父亲将房产过户给儿子,只是处理了他那部分份额。
葛志华的母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母亲的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应由葛志华和3个姐姐共同继承,一般均等分配。
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拥有平等继承权。
葛志华认为按照老家风俗家产应该由儿子继承,出嫁女儿没有资格继承,这没有法律依据。
2、葛志华和父亲隐瞒了3个姐姐,将房产过户,合同会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葛志华和父亲将市值400万的房产,以80万的虚假交易成交,过户,实际葛志华也没有给父亲一分钱。
3个姐姐认为父亲和弟弟房产过户,并不是基于真实交易意图,可能恶意串通以逃避税收。
同时,如果税务机关查实,还可能面临逃税的法律责任。需要补缴税款以及滞纳金,甚至受到行政处罚。
3、法院审理后,作出公正判决。
《民法典》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老葛在生前将房产过户给葛志华,如果,老葛是基于明确的赠与意思,并完成了过户,则构成有效的赠与,葛志华有权取得这部分房产。
但是,如果过户时,老葛没有明确表示赠与,而是基于其他考虑,比如避税,则不构成有效赠与。
这种情况下,属于老葛的房产份额应该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3个姐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她们有权继承遗产。
所以,葛志华和父亲以低价完成房产过户,而且没有支付一分钱,这种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恶意串通,可能会被视为合同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葛志华和父亲老葛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3个姐姐对房产有继承权。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