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年轻男子,与已婚妇女开房时,门外突然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男子误以为是对

盼柳说评你好 2024-11-12 08:51:50

广东,一年轻男子,与已婚妇女开房时,门外突然传来一阵急促的敲门声,男子误以为是对方丈夫“捉 奸”,直接慌不择路翻窗而出。 王梅(化名)结婚以后,与丈夫也度过了一段幸福的时光,后来随着时间的流逝,双方之间的感情也越来越淡泊。 (来源:裁判文书网) 由于身边没有一个可以倾诉的对象,王梅渐渐的喜欢上了网络聊天。 李皓(化名)不同于王梅,他是想在网上碰碰运气,看看有没有合适的女生能够约出来见个面。 事发前夕,李皓在网络上添加附近的女性时,意外添加到了王梅。双方经过短暂的聊天后,李皓就得知王梅是自己想要找的对象。 为了能够抱得美人归,李皓隔三差五的就给王梅送一点小惊喜,嘘寒问暖更是成了常态。 这一来二去,王梅也习惯了李皓的存在,双方由最初的文字聊天,到了打电话、发视频。后来,二人索性不满足于线上的联系,直接开始相约线下见面。 当天,王梅在酒店的4楼登记好房间以后,李皓未经登记,直接来到了房间内。 按理说,双方都是成年人,纵使行为有失妥当,但应该不会发生什么意外。 只可惜,双方在房间内聊天的过程中,酒店的房门突然被人敲击。 做贼心虚的李皓没有经过核对,第一时间就认为是王梅的丈夫,他担心被抓现行,惹来不必要的麻烦以后,直接想要从窗户翻出去躲避。 然而,就在这个过程中,李皓直接脚下一滑,从楼上摔了下去,不幸身亡。 王梅报警后,警方经过调查,确认李皓的行为不涉及他杀,所以对于此案不予立案处理。李皓的家属则认为,李皓的身亡,与王梅与酒店存在关系,遂将二者告上法院。 他们称: 第一,涉事的酒店房间在4楼,可是酒店的窗户却可以随意打开,这明显不符合安全规定,视为酒店的基础设施存在问题。 第二,酒店未按照法律规定,对入住的李皓进行登记。 第三,事发当时,王梅与李皓在同一房间内,她作为特定领域的人,有义务保障李皓的生命安全。 第四,王梅在已婚的情况下,与李皓外出约会,酿成了悲剧,存在过错。 综上,酒店与王梅均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店辩解称: 第一,王梅登记入住时,酒店明确询问王梅是否一人入住,在得到肯定答复以后才办理登记入住,李皓此时并不在现场,后续私自从后门进入电梯,酒店根本没有发现。 第二,酒店的窗户之所以打开,是出于消防安全的考虑,不存在过错。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此事应该如何评价? 毫无疑问,本案属于一起典型的生命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按照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理论,行为人或者其它组织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存在过错,且这种过错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就王梅而言,她在已婚的情况下,与李皓在酒店约会,本身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存在过错。 但需要注意,王梅的这种过错,不必然导致李皓身亡的后果,两者之间并无任何的因果关系。 至于王梅在特定领域内,是否对李皓有救助义务的问题,显然是有的,但从当时的情况来看,李皓的突然翻窗离开,让王梅没有预料到可能性,王梅事后第一时间报警,足以视为她尽到了这种义务。 其次就酒店而言,主要是看其是否尽到了公共安全场所的保障义务。 从现场的情况来看,酒店的窗户并没有放置限位器,导致李皓直接可以从窗户翻出去,继而酿成了悲剧。 所以从这一方面来判断,酒店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酒店未登记的问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照规定给予罚款即可,但与李皓的身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这方面不承担责任。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酒店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赔偿20余万元。酒店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但被二审法院驳回。 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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