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70多岁的小区保安在晚上发现有男子在小区门口垃圾站那站着小便,便上前制止,万没想到,对方不仅不听劝,还各种言语问候。很快双方开始推搡,并上升为冲突。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双方受伤严重。男子把小区保安和保安公司告上法院,请求赔偿损失。不过保安却说,自己一个老人,当时也一是为了履行职责,二是是为了避免挨打才还手的,本身没有错。而保安公司则说,公司明令禁止打架,保安的行为与公司无关。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发当天快凌晨时,老汉李卫国在门卫室看到有一个成年男子站在门口垃圾站那,双脚叉开,背对着门卫室,好像在小便。想到业主们经常投诉说门口总有一股恶臭,李卫国就赶紧跑过去,准备制止成年男子的行为。
走到跟前之后,李卫国确认成年男子就是张保一,也是小区的居民,只不过张保一精神上偶尔有点不正常。李卫国要求张保一赶紧停下,这么大人了怎么能这样!
张保一则说,你见过谁方便的时候能突然停下来?再说了你看好自己的大门就可以了,跑来管这闲事干嘛?你这个看门X!
李卫国一听这个就不乐意了,你怎么能骂人呢?再说了你才40来岁,我都七十多了,怎么也算你的长辈,说说你这种不文明的行为都不行吗?
张保一则反驳说,你少倚老卖老了,我就在这小便了,怎么着吧。要么我去门卫室拿出你的被子擦干净?说着张保一不顾李卫国阻拦,强行从门卫室拿出李卫国床铺上的被子,往地面一铺,直接躺了下来。
张保一这样一搞,李卫国的声调直接拉高,双方很快开始推搡,甚至动起手来。李卫国手持塑料手电,对着张保一的后脑勺就打,张保一也不含糊,骑在李卫国身上,对着李卫国的脸部,头部各种击打。
最后打到双方都没了力气。李卫国回到门卫室,张保一则瘫坐在地上,一动不动,直到民警来到了现场。
警方确认了基本情况之后,赶紧拨打了120,经过检查李卫国属于脑震荡,而张保一则是左侧膝关节半月板损伤。经过伤情鉴定,李卫国属于轻微伤,张保一则是轻伤。
不过警方经过长时间的调查,始终无法给出结论,那就是不确定张保一腿上的伤情是因与李卫国打架过程中引起的。
直到张保一从医院出来,都无法给出结论。张保一不干了,说既然无法把李卫国送到牢里,那就民事起诉李卫国,于是张保一把李卫国以及保安公司都告上法院,请求其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8万余元。
法院经过事实认定后认为:
侵权法理论上的阻却违法性的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及自助行为等。自助行为虽未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但作为阻却违法性事由的情形之一,其与正当防卫行为具有类似性,如两者均是在紧迫情势之下的行为;两者的前提都是存在不法侵害的不当行为;两者都是积极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等的合法权利,自助行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等。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因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国家有关部门介入,如不采取措施以后就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权利人应当可以采取合理的自助措施,但应及时请求相关部门予以处置,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损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即为自助行为。
本案的起因是张保一在小区门口小便被李卫国制止,之后双方发生冲突,直至张保一拿出李卫国的被子仍在地上,引发二人冲突升级。
因民警出示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张保一的腿伤是因李卫国导致,因此李卫国的行为应属于自助行为性质。
张保一醉酒后在小区院内随地小便,并殴打前来制止的李卫国,张保一在本案中先行存在不当行为。不过因为李卫国的疏忽大意,造成了张保一受伤,其行为注意义务不足,超过了必要限度,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具体行为及过错情况,法院判令张保一自行承担80%的责任,李卫国承担20%的责任,赔偿张保一2.3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因李卫国是在夜间巡查工作任务时与张保一发生冲突,因此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李卫国承担20%的赔偿责任由保安公司承担。
判决后保安公司不服,坚持说公司有明文规定,严令禁止打架斗殴,李卫国实施了被禁止的行为侵害了他人,不应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但二审法院认为,李卫国的行为就是在执行夜间巡查时与张保一发生冲突,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