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23岁男子外出打工期间,将16岁“叛逆”继女接到身边独自管教,一天晚上酒后见继女玩手机不睡觉,便上前抢夺继女手机,后见继女将手机放在胸口,对继女动了非分之想,强行与继女发生了关系。事后,男子虽然投案,但辩称没有成功和继女发生关系,最终仍获刑3年2个月。(来源: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等)
据悉,23岁男子何某与离异女子何某1结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5、6年。
何某1与何某同居期间,还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花(化名)一起。
小花比何某小7岁,性格比较叛逆。
去年,何某1想到小花已经16岁,老大不小,在家又不听话,于是提议让小孩跟着何某一起外出打工。
何某欣然同意,为了方便管教小花,还专门在出租房正对小花床铺的位置,装了个监控。
小花与何某同住不久的一天晚上,何某回到家中,吃饭喝酒时,向何某1抱怨小花不听话、一直玩手机。
何某1闻言还让何某好好地管教管教小花。
挂断电话准备休息时,何某见小花仍在床上睡觉时还抱着手机玩,便让小花交出手机,未果后,见小花将手机藏在胸口,一时犯了糊涂,对小花动了非分之想,不顾小花的反抗强行与小花发生了关系。
事后,何某一边威胁小花不让小花告诉别人,一边向小花道歉。
或许是良心上过不去,何某随后向警方投案,但又怕被重罚,声称自己没有成功与小花发生关系。
1、何某构成何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10年有期徒刑。
何某不顾小花的反抗,强行与小花发生关系,已然构成强奸罪。
2、何某属于既遂!
《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采信规则。
《意见》指出,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性侵害事实相关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并且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的,一般应当采信。
何某如果没有和小花成功发生关系,何某可获从轻处理,但虽然何某否认与小花发生了关系,但是小花详细描述了何某的作案过程,同时监控也拍到何某强行钻进小花的被窝而后将灯关上,出来后整理衣物等情况。
法院认为,审理后认为,小花陈述的非亲历不可知的细节,可以排除指证、诱证、诬告、陷害可能,应当采信,且与何某的供述、监控视频相印证。何某属于既遂。
3、何某最终被从重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可见,自首既要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还要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由于何某主动投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认为何某不属于自首。
同时考虑到,何某与被害人小花具有共同生活关系且事实上负有照顾、保护职责,系对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实施奸淫行为。
法院最终从重判处何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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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话实说,他不自首,未必有事
女孩16,男的比她大7岁,23,女的要么也得三十多了吧?同居五六年,男的十八就开始了。
这女的老草吃嫩牛,姿色肯定不一般,她女儿应该也不差,年轻人火力旺,把持的住才有鬼
编
胡编乱造
这当妈的心可真大!不出事才怪!男的可能也早有预谋,16岁了,在床边装监控!
小编编故事的能力越来越强了
91年的,至少33了,小便小学没毕业,当年数学肯定不及格
如果是真事,那女方或许早想让他俩成亲。
有这事,男的91年
脑子不好,还自首
一个23一个16
图片上91年继父是啥意思
三年两个月,小编刚出来
哇塞!小便今年23[大笑]
这叛逆女这下自由了,管教她的人蹲班房,
奇葩
主要是以什么证据判的。这才是关键,难道就靠女的说。然后就是证据?
这个人把自家事写出来了
23岁未遂可能性很小。何某是个性情中人。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
23岁同居5年了!!也就是说18开始同居的!继女16岁了!假如她妈妈20岁有她女儿!开始同居时她妈妈31岁了!!现在她妈妈36岁了!真是老牛🐮吃嫩草!!!
整个故事情节中对着床头装监控这一条作用是啥???
编,继续编
女人有孩子的最好不要找后爹
乖乖的,我拿两个手机给你玩
心理承受能力不行!
牢底坐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