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一村支书婚内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10余年,后二人关系破裂。分手后,女子拿着30万欠条去找村支书要账,不料,村支书矢口否认,称欠条不是自愿签的,是女子跑到他家大闹,害怕名声被毁,被逼无奈签下的。法院这样判!(来源: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此,男子孙某与许女士保持不正当关系长达10余年。但由于经济也牵扯在一起,所以两人之间的隔阂越来越大。 近日,两人彻底决裂。没想到,许女士直接跑到孙某家的养猪场大闹,要求孙某给自己还钱。 为担心事情闹大,孙某当场给许女士打了30万的欠条,并保证会如期还款。 还款的日子很快到了,不料,许女士还没见到一分账款。 为此,许女士拿着欠条,一纸诉状将孙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还钱。 民法典第67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法庭上,孙某称并不存在欠条的事实,欠条也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而许女士又缺席法庭,最终法院认为孙某借贷合同关系不能生效。 本以为一场稳赢的官司,却因为自己的证据不足而败诉。 二审法庭上,许女士辩称,欠条并不存在逼迫的行为,欠条上还有3个证明人的签字盖章,足以证明欠条的真实性。 对此,孙某则辩称: 首先,事发当天,许女士跑到他家养猪场大闹,因他的家人并不知道许女士的存在,为防止被家人知晓,加上他村支书的身份,所以他才被逼无奈之下给许女士打了一份欠条。 。 其次,鉴于两人的特殊关系,许女士所花的钱大部分都是他给的,根本不存在他找许女士借钱的可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本案中,许女士应该拿出其他有力证据证明孙某确实欠了许女士的钱。比如:转账证明等。 不料,二审出现反转,许女士提供了一则聊天记录,记录显示:“我孙某欠许女士25万元,加油挣钱尽早还你”。之后才有了第二天许女士大闹孙某养猪场的事情。 通过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孙某承认自己欠许女士25万元的事实。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至于许女士称孙某欠她30万元,但无奈孙某不承认,而许女士亦未拿出有力证据证明30万欠款的依据,加上两人的特殊关系,最终法院认为30万欠款证据不足。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孙某向许女士返还25万元。 那么,你如何看待此事呢?
这书记不讲武德,应该谴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