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男子求朋友开车搭他去为家里的狗配种,由于狗未到发情期,朋友准备开车带

雪峰说法 2024-11-13 08:53:36

黑龙江绥化,男子求朋友开车搭他去为家里的狗配种,由于狗未到发情期,朋友准备开车带他离开,回程中发生车祸,朋友受伤死亡、男子车祸受伤,交警认定朋友为主要责任,事后男子却向另一方索赔3.1万,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例来源: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解林68岁,是绥化市北林区农民,和高华是好友,因解林不会开车,又想为家中母狗配种,于是解林求高华开车拉他,去东津水库南道乡路姜祥家给狗配种。 事发当天下午,高华驾驶(超标)油电混合三轮车,拉着解林和狗到了姜祥家后,将电动三轮车头西尾东停在道下面三分之二处。 姜祥把狗牵到院内,大约半小时后,由于狗还没有到发情期,姜祥把狗送到大门外还给解林,并告诉解林和高华,狗没有到发情期,让他们把狗拉回去。 此时,电动三轮车车头朝东南,车尾朝西北,整个车停在道路下,解林和高华将狗装上电动三轮车,从姜祥家门前进出口道北路下驶入水泥路面。 三轮车向东左转弯时,与孟瑞驾驶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华及乘坐人解林受伤,高华经绥化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行车制动性能,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2017)相关规定。 经交警责任认定,高华承担此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孟瑞承担此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解林在此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解林事故后住院治疗25日,经诊断闭合性颅脑损伤;双侧硬膜下积液;上颌窦骨折;皮肤裂伤;右侧颜面部软组织挫伤;创伤性牙齿脱落;左手环指、小指背伸肌腱断裂。 解林住院治疗期间,孟瑞垫付医疗费8000元,后经鉴定,解林为十级伤残,误工150日、护理25日、营养25日,康复费约需2000元,解林支付鉴定费2110元。 孟瑞驾驶的比亚迪轿车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高华家人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高华家人12万元,孟瑞赔偿74804元。 解林认为,案发后死者高华已经得到交强险理赔,但解林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孟瑞赔偿各项损失79983元的40%,即31993元。 孟瑞辩称:解林主张的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计算缺少依据且数额过高;垫付的医疗费8000元应予扣除;孟瑞为次要责任,计算标准应按30%计算。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高华驾驶(超标)油电混合三轮车,与由孟瑞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高华及解林受伤的交通事故。 解林、孟瑞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没有异议,故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予以采信,高华承担主要责任、孟瑞承担次要责任、解林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担。 本案中,因高华的近亲属已经先行起诉,交强险限额12万元已经全部赔偿给付高家人,解林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其造成的人身损害应由侵权行为人高华和孟瑞承担。 唐伟明知自身车况存在问题,仍将小轿车换给孟瑞驾驶,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对该事故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孟瑞、唐伟对解林的损失承担40%赔偿责任。 解林明确表示,不要求侵权行为人高华承担赔偿责任,是其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解林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损失,经计算合计61984元,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孟瑞、唐伟应对解林的损失各承担20%,即各承担12,397元,孟瑞垫付的8000元应予冲抵。 对此,你怎么看?

0 阅读: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