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有网友让讲一下陈世峰回国后会如何处理,借#理记质疑江歌妈妈诈捐# 这个话题说一下。
(1)管辖权
《刑法》规定:中国公民在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我们刑法对我国公民实行积极管辖主义,中国公民在任何地方犯罪,都归我国管辖。
所以陈世峰在日本犯罪,也归我国管辖,其回国后,可以依据中国法律再次侦办、审理。
(2)法律适用
我国公民在领域外犯罪的,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因此,陈世峰被遣返回国后,罪与非罪,量刑都适用中国法律 ,而不是日本法律。这一点跟民事诉讼不同,是不存在争议的。
(3)杀人和胁迫两罪追究的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域外犯罪,对于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陈世峰对刘鑫所犯胁迫罪,在中国并无对应的罪名;按照其以曝光照片威胁恢复恋爱关系看,可能对应的中国的寻衅滋事罪,最高刑是五年有期徒刑;但其实根据日本判决公布的情节,陈世峰对刘鑫的胁迫行为,依据中国刑法很难构成犯罪,大概率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政违法行为,所以对胁迫案是否追究,存在变数。
陈世峰对江歌所犯杀人罪,最高刑是死刑,属于要追究的境外犯罪。
(4)证据采信
《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所以,外国司法机关收集的证据,通过刑事司法协助途径提供给我国,并经我国司法机关查证属实后,就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但是,对于域外采集的证据,我国并不直接认可其证明力,而是要按照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再次进行证据审查,确保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求都符合中国法律要求,才能采信。
(5)取证途径
根据国际司法合作条约和中日之间刑事司法协定,大概两种途径可以调取日本形成的证据(包括卷宗)
一是我国作为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成员国,公安机关可日本国警察机关请求代为调查取证。
二是根据《中日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国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公安部向日本法务省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请求日本协助取证。
日本已经审判过的案件,一般以第二种方式为主。
(6)程序启动
要在国内增加追究陈世峰的刑事责任,首先需要被害人家属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
本案发生在日本,国内有管辖权的是陈世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也不排除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可能)。
公安机关接受报案后,可以在陈世峰被遣返落地的机场直接将其拘捕,后续程序跟普通案件差不多。
(7)可能的阻碍
遣返问题上,陈世峰因杀人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按照日本出入境管理和国际刑事犯移送的规定,其被释放后是要被遣返的。但是陈世峰也有一些拒绝遣返的理由。
按照日本法律,政治性犯罪等理由站不住脚,其较为可能的抗辩理由是遣返后可能被判处死刑。
按照日本法律规定,引渡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是不予引渡的。虽然遣返与引渡不完全一样,但如果找一个优秀的律师,结合日本纷繁复杂的法律规定,或许可以争取一下。
这时候,大概需要中国方面给出不会判处死刑的承诺。
(8)回国审判量刑的结果
按照中国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日本刑法,杀人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徒刑。
其实中日刑法条文规定来看,对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标准差不多。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判处死刑的概率比日本高,日本基本不判处死刑了。但其实中国大部分(有统计显示大概85%的不判死刑)杀人罪也不判处死刑了。即便判处死刑的,大部分也给缓刑。
陈世峰的罪行,如在中国审判,如果不考虑案外因素,大概率判个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大部分执行在22年以下,跟日本的20年(杀人18+胁迫2)其实也相差无几了。
(9)变数
如果日本还要求给出不判死刑的承诺,那么中国的司法机关可能会衡量是否有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
如果认为没有必要性,就不会立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