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男子和“女友”2次发生关系,5个月后,女方怀孕声称是男子的,向男子索要80

上瓦州杭 2024-11-13 13:22:18

陕西,男子和“女友”2次发生关系,5个月后,女方怀孕声称是男子的,向男子索要80万元补偿,遭拒后,控告男子强奸。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第一次发生关系系自愿,第二次男子违背了女方的意愿构成犯罪,最终判处男子有期徒刑2年。男子不服,虽承认女方进行了反抗,但只是情侣间的“亲昵举动”,孩子也不是自己的,提起上诉,未果后,又申请再审。网友炸锅,直呼:“太冤了!”(来源于:红星新闻)

据悉,2年前,经人以介绍男女朋友为由,男子刘某与宋某结识。

随后不久,刘某与宋某等人一起在宋某宿舍里聚餐喝酒,酒后,宋某见刘某喝多了,将刘某送回自己的宿舍。在刘某的宿舍内,宋某与刘某发生了关系,而后洗澡,睡到次日早晨才离开。

而后没几天,宋某因想提前过生日,便再次邀请刘某等人到自己宿舍里吃饭喝酒。

饭后,刘某给众人开了宾馆,其中还单独给宋某开了一间房子。

次日凌晨3点多,刘某从自己所在的房间内出来,准备进入宋某的房间,后见宋某的房间锁着门,便用自己的房卡敲开、进入宋某的房间,与昏睡中的宋某亲昵。

宋某清醒后,而后发现刘某光着身子躺在自己旁边,便推开刘某让刘某离开。

刘某随后不顾宋某的反抗与宋某发生了关系,后见宋某一直推拦,事毕离开宋某所在的房间。

事后,不久,宋某还和刘某一起吃了一顿饭,而后觉得刘某年龄大、没有共同语言,便不再与刘某联系,另寻新欢,同月与另一名男子在酒店一起过了一晚。

转眼五个月过去了,宋某发现自己怀孕,认为腹中的孩子是刘某的,便找刘某协商处理。

双方协商过程中,宋某一家向刘某索要80万元补偿,遭拒后,便刘某以涉嫌强奸为由,报警。

强奸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

强奸罪并未排除男女朋友,别说是男女朋友,即便是夫妻关系,如果采用男方暴力胁迫等其他强制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关系也有可能构成本罪。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是双方发生了关系,第二是,行为人使用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手段,第三则是,行为人违背了妇女的意愿。

具体到本案,刘某被立案调查后并不否认与宋某2次发生关系的事实,但是表示第一次是与宋某自愿之下进行的,第二次,虽然宋某有反抗,但是认为只是情侣间的“亲昵举动”。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宋某虽然控告2次都是被刘某强迫的,但是没有其他任何证据,且与在案查明的事实相悖,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第一次与宋某发生关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而又因为在案证据显示宋某当日饮酒,刘某系擅自进入宋某房间,宋某当晚在与刘某发生关系前,还因不愿意与刘某同住2次起身离开宾馆,再加之双方在供述发生关系的具体过程基本能相互印证。法院最终认定刘某第二次与宋某发生关系的行为,违背了宋某的意愿,构成犯罪。

最终判决刘某构成强奸罪,有期徒刑2年。

由于,经鉴定宋某腹中的孩子并非刘某亲生,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但二审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刘某仍表示不服,认为在与宋某第二次发生关系前,宋某2次独自离开房间下楼,说明处于正常清醒状态、而自己出于对“恋人”的强烈担心,才用房卡打开门进入宋某的房间等等。再次提起上诉。

对此,不少网友认为刘某太冤了。

还有不少网友认为,既然孩子不是刘某的,宋某向刘某要钱就是诈骗!

诈骗是指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基于错误认识交付财物的行为。诈骗是故意行为。

其实,判断宋某的行为是不是诈骗,关键是看宋某在向刘某索要钱财前,知不知道腹中的孩子不是刘某的。

如果明知腹中的孩子不是刘某的,却向刘某要钱,确实涉嫌到诈骗。没要到手,只能说是未遂。

反之,宋某并不知道腹中的孩子不是刘某的,宋某因没有主观故意,就不构成犯罪。

最后、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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