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要把他的饭碗砸了!”山东临沂,一男老师在上课过程中,某学生不仅不认真听讲还辱骂老师。老师拉他去教室后面反省,学生动手打人。老师出于本能反击,造成孩子轻微伤。家长要求学校和教育局开除老师,可是学校并未按照他们的要求做,只是按照规定对老师进行处理。家长将学校和教育局起诉至法院,法院判了。(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孩赵阳今年14岁,就读于某学校初三。他成长于一个单亲家庭,父亲赵刚因中年得子,对他极为宠溺。或许是家庭环境的影响,赵阳性格有些叛逆,在学习上也缺乏足够的上进心。
事发当天晚上,政治老师张辉正在讲台上讲解着课程要点,赵阳却在座位上与邻桌窃窃私语,声音逐渐变大,干扰了课堂秩序。张辉老师停下讲课,目光严肃地看向赵阳,提醒他注意课堂纪律。然而,赵阳不仅没有收敛,反而站起身来,大声顶撞老师!
这突如其来的挑衅让张辉老师十分难堪,他走下讲台,来到赵阳身边,要求其去教室后面站着冷静一会,反省自己的行为。
可赵阳根本就不听,并且辱骂张辉老师,甚至挥动手臂开始攻击。张辉老师在躲避赵阳攻击的过程中,出于本能反击,不导致赵阳左枕区出现 33 厘米头皮肿胀,右额部有 0.7 厘米创口,右眼内眦及下睑部有 20.5 厘米条状表皮损伤,左膝内侧有 4*3 厘米皮下出血。
赵刚得知儿子受伤后,立即报警,并要求学校严肃处理张辉老师。经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赵阳构成轻微伤。
学校经过调查认为,赵阳此前多次有过顶撞和辱骂老师的行为。此次事件是赵阳过错在先,张辉老师在当时混乱的情况下,因躲避赵阳的攻击而不慎将赵阳的头部和脸部划伤,属于防卫过当。基于此调查结果,学校对张辉老师作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且向赵阳赔礼道歉。张辉还全额支付赵阳医疗费,可是赵刚认张辉并没有被开除,对此处理十分不满!
赵刚多次向教体局递交了举报材料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教体局受理后,两个月未向赵阳或赵刚作出关于处理结果及相关材料的答复。
赵阳父子认为学校和教体局不作为,于是将教体局和学校诉至法院。
赵阳的诉讼理由是,自己在上晚自习时被张辉老师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父亲向教体局书面递交举报材料后,教体局未及时认真处理解决,学校在此次事件中应负主要责任。
《教师法》第 37 条规定,教师若存在体罚学生且经教育不改,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且影响恶劣等情形的,应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赵刚认为,张辉老师体罚学生赵阳致其轻微伤,这种故意伤害行为严重违反了教师法规定,不能仅仅给予处分,而应当予以解聘。
教体局辩称,赵阳要求辞退张辉老师并不属于他们的职责范围,而且赵阳扰乱课堂纪律且动手在先,学校对张辉老师的处理意见公正公平。
学校辩称,赵阳先是在课堂上公然违反纪律,对老师进行顶撞和辱骂,随后又有攻击老师的举动,这一系列过错行为是事件的导火索。张辉老师在整个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动应对的状态,其目的是为了维护课堂秩序和自身安全。
他在躲避赵阳攻击时导致赵阳受伤,这只是一个意外结果,属于防卫过当。
而且学校已经依据教师法第 37 条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对张辉老师作出了责令检查、赔礼道歉和给予处分的处理决定,学校在处理此事时主体得当,处理决定适度,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赵阳要求解聘张辉老师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 5 条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伤害学生等行为时,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在本案中,赵刚向教体局递交了相关申请及材料,教体局就有义务履行职责,及时展开调查并给予回复。然而,教体局却一直未向赵阳直接作出答复,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定职责,构成违法。
对于赵阳诉求的解聘教师与否这一问题,应当由主管教育部门依据教师法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向赵阳作出答复。而关于赵阳诉请学校履行职责的问题,由于学校并非行政主体,其与张辉老师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这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责令教体局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赵阳反映的问题,驳回赵阳的其他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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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孩子今后废了!
在加大力度打一顿好好看
要给这个家长的单位去个函,请他们要教育自己的员工遵纪守法,承担起监护人的责任!
说实话,虽然我特别恨打人的老师,但在这件事上老师是正当防卫,不是防卫过当,不该受处分!真想为这个老师说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