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上长得像的人那么多,凭什么说是我偷的?”上海,一老太来到超市一个月内偷走千元猪肉,在被发现抓到现形后,老太拒不承认,还语出惊人,如何评价此案? (来源:大风新闻) “视频里的人不是我,世界上长得一模一样的人这么多,穿得一模一样的人也特别多,两个一样的人同一时间出现在超市里很正常。” 面对警方的询问,刘老太信誓旦旦地说道。 事发当时,当地警方接到盒马鲜生超市负责人报案,称有位老太太多次在店内盗窃鲜猪肉,累计价值近千元。案发当日,老人又来行窃,被店员逮个正着。 警方火速赶到现场展开调查。负责人表示,近期盘点库存时,冰鲜区的鲜猪肉莫名大量失踪。 在查看监控后,常来“购物”的刘老太嫌疑重大。本想忙完就报警,没想到刘老太这么快又作案。 警方走访并结合视频发现,刘老太多次拎着手提袋来到冰鲜区,趁店员不注意,迅速将鲜猪肉塞进袋中,接着假装没购物,在自助结账区停留片刻后离开。 调查中,警方从刘老太携带的包裹里查获两盒未付款的鲜猪肉。 面对警方询问,刘老太却依旧嘴硬,她坚决否认:“这不是我,长得像、穿得像的人多了,同时出现在超市很正常。”这才有了上面的一幕。 警察严肃地说:“监控画面很清晰,你再好好想想。” 最终在视频等证据前,刘老太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有人说,刘老太的行为让人不耻,都这么大的年纪了,还做出这样的事情来,难道是真的连肉都吃不起吗? 贪小便宜吃大亏,简直糊涂啊,这样一来,又将自己的家人置于何处呢? 也有人认为,“对于刘老太的行为,也能理解,上了年龄也没有收入,迫不得已才出此下策,要更加人性化进行处理。”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又应如何评价本案呢? 1、刘老太多次盗窃超市鲜猪肉,触犯了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 根据《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刘老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趁店员不备,将鲜猪肉装入袋中并不付款便带离超市,此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要被予以刑事处罚。 2、有人说,刘老太盗窃的猪肉的数额又不大,才千余元,顶多口头教育批评,再不济拘留几天,又怎么用更加严厉的刑事犯罪来加以惩处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而刘老太自九月底至案发当天,先后十次到盒马鲜生超市实施盗窃,属于多次盗窃行为,即便每次盗窃的财物价值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也已构成盗窃罪。 简单来说,盗窃次数达到了标准,即使每次偷1块钱的东西,也依然构成盗窃罪。 可能大家不理解这是为什么?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每次盗窃数额较小,但其行为的多次性本身就体现了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反映出行为人具有较深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对社会秩序和他人财产安全的潜在威胁较大,因此有必要通过刑法予以规制。 3、君子爱财,应当取之有道! 刘老太因为自己一时之贪念,而让其深陷囹圄,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目前,刘老太因涉嫌盗窃罪,已被当地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总而言之,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我们都应当谨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下方留言。